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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论、财政评审意见可以作为作为结算依据吗?

   审计和财政评审结论并非当然的结算依据,其效力完全取决于合同约定。发包人若需以审计/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最终价款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避免双方产生结算纠纷。

 

1、合同明确约定时,审计/财政评审结论可作为结算依据。


若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意见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受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合同未约定时,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不得强制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或财政评审是行政监督行为,旨在监管财政资金使用,不直接干预民事合同关系。未约定时,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关于审计结论、财政评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的相关问题做出如下审理意见: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明确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对工程款的审核、审计,应当作为结算依据。

 

在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提交完整的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在一年内未提交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部门的,或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在约定期限及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予以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意见,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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