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些设计院将集水坑放在生活水泵房以外,这样做是否有必要?是否为过度理解规范? 现在从规范依据角度找到依据:完全没必要!!! 根据《建水标》3.3.17条: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有些人认为这是有废水集水坑,不能设置到生活水泵房。但是缺忽略了条文解释: 设置于给水机房内的仅为本机房排水用的集水井、排水泵,不属于以上所指的污(废)水泵房。 因此仅为本机房排水用的集水井、排水泵,完全可以设置在生活水泵房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