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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省施工图审查给排水技术问答 13p

  • 资料大小:311 KB
  • 运行环境:NT/2000/XP/2003/Vista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 资料评级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3-07-26 10:12
  • 发布作者:412392601
  • 插件情况 无插件,请放心使用
  • 文件类型 RAR
  • 解压密码:gc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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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1、《高规》7.4.6.3条规定,消火栓的间距应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但当消火栓布置能满足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有部分消火栓间距大于30m,是否判定为违反规范(如四只消火栓布置在长方形的四只角上,其中短边间距大于5m,长边间距大于30m)? 答:高层建筑相邻二个消火栓的间距应不大于30m,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裙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2、二层的民用或工业建筑,在一层上空敷设消火栓水平环管,从水平环管上分别接支管连接一层或二层消火栓,且环管上的阀门设置符合任何一段管道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数不大于5个(一层、二层消火栓数累加计算),问:(1)此设计是否可行?(2)若一层和二层的消火栓设置位置相同,是否可以一根支管上连接上下二个消火栓? 答:(1)可行。 (2)可以。 3、高层商住楼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底层为直接与室外连通的扩大前室,此时是否可以只设扩大前室内的一个消火栓? 答:当扩大前室无其他使用功能仅作疏散使用时,可以仅设一个消火栓。否则,应有二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4、某公建建筑高度119.8米,消防泵防设于地下二层,标高为-9.00米,该建筑消防给水竖向分区不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的给水系统,是否符合《省水规》DGJ32/92-2009第7.5.5条的规定? 答:该公建建筑高度不大于120m,符合《省水规》DGJ32/92-2009第7.5.5条的规定,可以不采取消防泵直接串联的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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