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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 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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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20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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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 201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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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资金数额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核电厂承担的资金,在投产前根据核电厂容量、在投产后根据实际发电量确定一定的比例交纳 201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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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201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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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201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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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201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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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目前,国家正在加紧拟定《排污许可证条例》,通过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以对环境污染实行更科学的监督管理 201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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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201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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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环境,防治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01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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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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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01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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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01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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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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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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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向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居民;单位是指向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部队、学校、机关、团体等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企业及特种行业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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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治污和减排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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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经贸、财政、环保、国土、税务、科技、交通、农业等部门在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审批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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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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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现状排放总量低于上级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本区域内没有置换对象的,可由所在市级环保部门从超环境容量、排污量大的其他区域内的污染源置换 201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