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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修 订)

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修 订)

第一章 定位

第一条 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生态环境部的决策咨询机构,在生态环境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生态环境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专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面向美丽中国建设主战场、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我国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科技需求,深化重大问题研究,为解决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问题和形成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专业的咨询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5-6 名。专委会主任由生态环境部部长兼任,副主任由生态环境部分管副部长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委员由生态环境、经济、法律、政治、科技、社会、公共管理等领域的两院院士、知名专家以及科研一线的中青年科学家组成。

第四条 专委会按照专业领域设置环境战略组、大气生态环境组、水生态环境组、土壤与固体废物组、海洋生态环境组、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组、应对气候变化组、核与辐射安全组、环境管理(含监测、法规、环评、执法、应急等)组、新污染物与环境健康组 10 个专业组,每组委员 10-15 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适时对专业组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专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作为秘书处支撑单位。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由科技与财务司司长兼任;设副秘书长2 名,分别由科技与财务司和环境规划院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络员作为秘书处成员参与秘书处工作。 

第六条 委员由生态环境部聘任,聘期为3 年。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形势变化情况,届中可进行委员调整。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专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重大生态环境政策、重要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措施等提出审议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和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战略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需求凝练、重大科技项目动议与综合绩效评估、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重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承担生态环境部委托的专项咨询任务。

(五)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委员条件及职责 

(一)委员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道德好,作风正派。

2. 在生态环境领域内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管理及实践经验,兼具战略高度、全球视野,能够为构建生态环境领域新型举国体制、推动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提供科学、系统、战略性的指导和建议。 

3. 原则上聘任年龄在 75 岁(含)以下,有意愿且有能力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委员职责 

1. 委员应认真履职,积极参加专委会相关活动,根据需要提交咨询报告,每位委员任期内至少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建议。

2. 委员应立足于生态环境领域,全面、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建议,并对本人所提咨询建议的专业性负责。

3. 委员在咨询、审议、调查研究等工作中,需严格遵守生态环境部保密规定和要求,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对外传递、泄露敏感或保密信息、数据、资料等。 

4. 不得以委员身份为个人或利益团体谋取私利,不得参与和从事不利于专委会声誉名誉的活动。在非专委会组织的活动中,不得使用委员身份。

第九条 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重要专题研究和专项调查研究等咨询活动。 

(二)服务委员,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咨询活动,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和委员建议,组织成果报送与转化应用。

(三)承担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联络员机制。在与专业组相关的司局设立专委会联络员,负责委员推荐、沟通联络、成果汇总和建议报送,记录各推荐委员参与咨询评议、专题研究等专委会工作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会议机制。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专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总结全年工作,对生态环境领域科技管理工作建言献策,并对积极参与专委会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委员进行表扬。 

第十二条 专题活动机制。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部实际工作需求,不定期开展咨询会议、专项调查研究、集中座谈、方案论证、书面建议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

第十三条 工作简报机制。秘书处根据专委会工作,定期调度汇总各专业组工作进展,定期征集委员意见建议,至少每半年上报一次专委会工作简报。 

第十四条 委员建议机制。委员可随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由秘书处报送生态环境部,重要建议按程序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十五条 专委会工作经费纳入生态环境部年度预算,按照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修订)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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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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