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1. 自行监测 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等规范载明自行监测要求,包括监测范围、监测设施(手动或自动)、监测频次、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要求等。 其中,对于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施而尚未安装的,“自动监测是否联网”应填“否”,并在“其他信息”中明确安装要求; 对于应当安装自动留样仪的,“监测设施”应填“手工”,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等载明手工监测要求,并在“其他信息”中明确自动留样仪安装要求; 对于厂界噪声还应关注监测指标的正确性。 重点审核是否遗漏许可证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明确的监测因子(提交材料证明不排放的除外),手工监测频次是否不低于许可证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台账记录 审核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载明台账记录要求。重点审核监测记录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固废和噪声(仅针对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工业固废和噪声更新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遗漏。 3. 执行报告 重点审核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等正确载明执行报告的上报频次、时间和主要内容,包括上报截止时间是否错漏,固废和噪声执行报告要求(仅针对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工业固废和噪声更新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遗漏。 4. 信息公开 重点审核2021年3月1日之后的排污许可证,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要求,载明公开的方式和内容等信息。 (二)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 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重点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等载明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 2.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法律法规、标准及环评文件等载明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 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管理要求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即“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 噪声环境管理要求 对于《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发布后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主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在“其他信息”或者管理要求中载明《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和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2013)中关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 5.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载明排放口规范化及标志牌设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冬防及重污染天气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其他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