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2.环评文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管理。 对国家和地区已发布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单位对照清单自行进行重大变动的判定并开展相应工作。 目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分批发布了29个行业重大变动清单,其中,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等9个行业可查阅环办〔2015〕52号文件; 输变电建设项目可查阅环办辐射〔2016〕84号文件; 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等14个行业可查阅环办环评〔2018〕6号文件; 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等5个行业可查阅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文件。 化学原料和制品制造、煤化工、铁合金、铸造、固体废物利用及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家具制造等尚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可查阅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 对于国家和地区尚未颁布重大变动清单的行业,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变动后的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包括因工程变动导致的有利和不利环境影响)材料,自行进行重大变动的判定并开展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无法自行判定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变动后的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包括因工程变动导致的有利和不利环境影响)材料,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报环评审批部门认定。 建设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自行判定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