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0.5 强制性条文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采用的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它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其它要求。” 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的这些内容与保证工程质量密切相关,因此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