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建的给水、排水管道机械、人工、人机混合土方开挖施工,其它管线基坑明挖土方施工可参照执行。
2、施工准备
2.1机械设备
2.1.1机械:推土机、挖土机、装载机、自卸汽车、机动翻斗车等。
2.1.2机具:手推车、铁锹(尖、平头)、手锤、铁镐、撬棍、钢卷尺、梯子、坡度尺、小线或20号铁丝等。
2.2作业条件
2.2.1土方开挖前,已完成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理预检手续。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下、地上障碍物清除完毕,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区域内,要挖临时排水沟。
2.2.2各种现状管线已改移或加固,对暂未处理的地下管线及危险地段,做好明显标志。在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错挖、超挖。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
2.2.3基坑(槽)、管沟有地下水时,已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措施,水位降至坑(槽)底50cm以下,然后在开挖。
2.2.4施工区域内供水、供电、临时设施满足土方开挖要求,道路平整畅通。
2.2.5做好土方开挖机械、运输车辆及各种辅助设备的维修检查和进出场工作。
2.3技术准备
2.3.1开挖前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和说明,已做好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开挖断面和推土位置,并经上级批准。
2.3.2对有关人员做好书面技术交底工作,并已签认。
2.3.3对接入原有管线的平面位置和高程进行核对,并办理手续。
2.3.4已做好施工管线高程、中线及永久水准点的测量复核工作。
2.3.5已测放沟槽开挖边线、推土界线,并用白灰标识。
2.3.6沟槽挖深大于5m或复杂地质条件下的专项挖槽方案要提前报审批准及经过专家论证。
3、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
3.2操作方法
3.2.1沟槽开挖
3.2.1.1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
(1) 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应按设计要求留置,若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B=D1+2( b1+ b2+ b3)
式中 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mm);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
b2——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200mm;
(2) 管道一侧预留工作宽度见表3.2.1.1。
表3.2.1.1管道一侧的工作宽度(mm)
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D1 |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b1 |
|
非金属管道 |
金属管道 |
|
D1≤500 |
400 |
300 |
500<D1≤1000 |
500 |
400 |
1000<D1≤1500 |
600 |
600 |
1500<D1≤3000 |
800 |
800 |
注:1、槽底需设排水沟时,工作面宽度b1应适当增加。
2、管道有现场施工的外防水层时,每侧工作面宽度宜取800mm。
3.2.1.2沟槽边坡的确定。
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在设计无规定情况下,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复核表3.2.1.2的规定。
表3.2.1.2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边坡的最陡坡度
土的类别 |
边坡坡度(高:宽) |
||
坡顶无荷载 |
坡顶有静载 |
坡顶有动载 |
|
中密的砂土 |
1:1.00 |
1:1.25 |
1:1.50 |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
1:0.75 |
1:1.00 |
1:1.25 |
硬塑的轻亚粘土 |
1:0.67 |
1:0.75 |
1:1.00 |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亚粘土) |
1:0.50 |
1:0.67 |
1:0.75 |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
1:0.33 |
1:0.50 |
1:0.67 |
老黄土 |
1:0.10 |
1:0.25 |
1:0.33 |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
1:1.00 |
- |
- |
注:在无锡本地区,深度小于2m的基坑(沟槽)在坡顶无荷载不加支撑的情况下,粉质粘土(粘土)边坡最陡坡度宜为1:0.25~1:0.33;
3.2.1.3机械开挖
(1) 开挖基坑(槽)、管沟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路线及开挖深度,挖方经过类别相差较大的土(岩)层或深度超过机械容许最大施工深度其边坡可做成折线形或台阶形,开挖边坡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2) 采用机械挖槽时,应向机械司机详细交底,其内容包括挖槽断面、堆土位置、现有地下构筑物情况和施工要求等;由专人指挥,并配备一定的测量人员随时进行测量,防止超挖或欠挖。当沟槽较深时,应分层开挖,分层厚度由机械性能确定。
(3) 挖土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工作。如在架空线路下一侧工作时,与线路的垂直、水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3.2.1.3的规定。
表3.2.1.3 单斗挖土机及吊车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
工作时与线路的安全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kV) |
垂直安全距离(m) |
水平安全距离(m) |
<1 |
1.5 |
1 |
1~15 |
3 |
1.5 |
20~40 |
4 |
2 |
60~110 |
5 |
4 |
220 |
6 |
6.0 |
(4) 挖土机沿挖方边坡移动时,机械距边坡上缘的宽度一般不得小于基坑(槽)、管沟深度的1/2。土质较差时,挖土机必须在滑动面以外移动。
(5) 开挖基坑(槽)、管沟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需要的好土;多余土方应一次运走,避免二次挖运。
(6) 基坑(槽)、管沟设有明排边沟时,开挖土方应由低处向高处开挖,并设集水井。
(7) 检查井应同基坑(槽)、管沟同时开挖。
3.2.1.4人工开挖:
人工开挖基坑(槽)、管沟时,可自上而下分层开挖,每层挖深以60cm为宜。从开挖端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开挖总深度不宜超过2m,开挖时必须严格按放坡规定开挖。
注:在开挖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槽壁与边坡的状态。深度大于1.5m时,应做好基坑或管沟的支撑准备,以防塌陷。在天然湿度的土中,开挖基坑或管沟时,当挖土深度不超过下列数值的规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撑:a、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1.0m;b、硬塑、可塑的黏质粉土及粉质粘土 -1.25m;c、硬塑、可塑的黏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黏性土) -1.5m;d、坚硬的黏土 -2.0m
3.2.1.5堆土
(1) 在农田中开挖时,根据需要,应将表面耕植土与下层土分开堆放,填土时耕植土仍填于表面。
(2) 堆土应堆在距槽边1.2m以外,计划在槽边运送材料的一侧,其堆土边缘至槽边的距离,应根据运输工具而定。在一般土质条件下不宜小于1.2m,在垂直的坑壁边坡条件下不应小于3m,弃土堆置高度不应超过1.5m,对于软土场地的基坑、沟槽则不应在坑、槽边堆土。
(3) 沟槽两侧不能堆放时,应选择堆土场地,随挖随运,以免影响下步施工。
(4) 在高压线下及变压器附近堆土,应符合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5) 靠近房屋、墙壁堆土高度,不得超过檐高1/3,同时不得超过1.5m。结构强度较差的墙体,不得靠墙堆土。
(6) 堆土不得掩埋消火栓、雨水口、测量标志、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等。
3.2.1.6 沟槽支护
沟槽支护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开槽深度、地面荷载、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方案设计。沟槽支护型式主要有槽内支撑、土钉墙护坡、护墙护坡等。
(1) 槽内支撑:支撑材料可以选用钢材、木材或钢材和木材混合使用。
a. 单板撑:一块立板紧贴槽帮,撑木撑在立板上,如3.2.1.6-1图
b. 横板撑:横板紧贴槽帮,用方木靠在横板上,撑木撑在方木上,如3.2.1.6-2图
c. 立板撑:立板紧贴槽帮,顺沟方向用两根方木靠在立板上,撑木撑在方木上,如6.2.1.6-3图
d. 钢板桩支撑:钢板桩支撑可采用槽钢、工字钢或定型钢板桩。钢板桩支撑按具体条件可设计为悬臂、单锚,或多层横撑的钢板支撑,并应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入土深度和横撑的位置。
(1) 槽内支撑基本要求:槽内支撑材质、大小及支撑密度应经计算确定。
(2) 支撑的安装
a. 槽帮应平整,撑板应均匀紧贴槽帮。
b. 撑板的安装应与沟槽槽壁紧贴,当有空隙时,应填实。横排撑板应水平,立排撑板应顺直,密排撑板的对接应严密。
c. 撑木支撑的高度,应考虑下步工序的方便,避免施工中拆卸。
d. 钢板桩支撑采用槽钢作横梁时,横梁与钢板桩之间的孔
隙应采用木板垫实,并应将横梁和横撑与钢板桩连接牢固。
e. 用钢管支撑时,两端需安装可调底托,并与挡土背板牢固联接。
(3) 支撑拆除:支撑拆除应与基坑(槽)、管沟土方回填配合进行,按由下而上的顺序交替进行。拆除钢板桩支撑,应在回填土达到计算要求高度后,方可拔除钢板桩。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应采用灌砂填筑时,可冲水助沉;当控制地面沉降有要求时,宜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的措施。
3.2.1.7 现况管道处理
(1) 开挖沟槽与现况管线交叉时,应对现况管线采用悬吊措施,具体悬吊方案应经计算确定,并取得管理单位同意。
(2) 当开挖沟槽与现况管线平行时,需经过设计和管理单位制定专门保护方案。
3.2.2边坡修整:开挖各种浅坑(槽)和沟槽,如不能放坡时,应先沿白灰线切出槽边的轮廓线。开挖放坡基坑(槽)、管沟时,应分层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线,每隔3m左右做出一条,进行修坡。机械开挖时,随时开挖随时人工修坡。
3.2.3人工清底:人工清底按照设计图纸和测量的中线、边线进行。严格按标高拉线清底找平,不得破坏原状土,确保基槽尺寸、标高符合设计要求,机械开挖配合人工进行清底。机械开挖后,一般留置10~20cm土层进行人工清底。
3.2季节性施工
3.3.1雨期施工
3.3.1.1土方开挖一般不宜在雨期进行,必须开挖时,应尽量缩短开槽长度,逐段、逐层分期完成。
3.3.1.2沟槽切断原有的排水沟或排水管,如无其它排水出路,应架设安全可靠的渡槽或渡管,保证排水。
3.3.1.3雨期挖槽,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进入沟槽;同时还应考虑雨水危及附近居民或房屋安全时。能及时疏通排水的设施。
3.3.1.4雨期挖土时留置土方不宜靠近建筑物。
3.3.2冬期施工
3.3.2.1土方开挖冬季施工时,其施工方法,应按冬施方案进行。
3.3.2.2计划在冬期施工的沟槽,宜在地面冻结前,先将地面刨松一层,一般厚300mm,作为防冻层。
3.3.2.3每日施工结束前,均应覆盖保温材料或松铺一层土防冻。
3.3.2.4冬期挖槽,对暴露出来的上水或其它通水管道,应视运行情况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3.3.2.5挖至基底时要及时覆盖,以防基底受冻。
4、质量标准
4.1基本要求
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
4.2管道明挖土方工程允许偏差项目(见表4.2)
表4.2 沟槽开挖土方工程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频率 |
检验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槽底高程 |
土方 |
±30 |
两井间 |
3 |
用水准仪检查 |
石方 |
+20,-200 |
||||
槽底中线每侧宽度 |
不小于规定 |
两井间 |
6 |
挂中线用钢尺量每侧计3点 |
|
沟槽边坡 |
不陡于规定 |
6 |
用坡度尺量检验每侧计3点 |
5、成品保护
5.0.1应定期复测和检查测量定位桩和水准点进行保护,并做好控制桩点的保护。
5.0.2开挖沟槽如发现地下文物或古墓,应妥善保护,并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水准点或地质、地震部门的长期观测点,应加以保护。
5.0.3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应注意基槽两侧挖好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先低后高分层施工以利排水。
5.0.4在有地下或地上管线、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坏管线,造成严重事故。
6、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0.1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并与有关单位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在施工中进行沉降或位移观测。
6.0.2为避免平面位置、高程和边坡坡度出现偏差,施工中应加强测量复核。
6.0.3为防止槽底土壤被扰动或破坏,机械开挖时,应距设计槽底高程以上预留200mm土层配合人工清底。
7、质量记录
7.0.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和测量复核记录。
7.0.2地基处理记录。
7.0.3地基钎探记录
7.0.4基底验槽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7.0.5中间检查交接记录和工序质量评定表。
8、安全、环保措施
8.1安全操作要求
8.1.1上下沟槽必须走马道、安全梯。马道、安全梯间距不宜大于50m。
8.1.2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8.1.3机械开挖土方时,应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放坡、堆土,严禁掏挖,履带或轮胎应距沟槽边保持1.5m以上的距离。
8.1.4挖掘机作业前应进行检查,确认大臂和铲斗运动范围内无障碍物及其他人员,鸣笛示警后方可作业。
8.1.5沟槽外围搭设不低于1.2m的护栏,设警示灯,并有专人巡视。
8.1.6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一般土质条件下,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1.2m,堆土不应遮压其它设施。
8.1.7人工挖槽时,两人横向距离不应小于2m,纵向间距不应小于3米,严禁掏挖取土。
8.1.8应检查沟壁是否存在裂缝、塌落等情况,支撑有无松动、变形,发现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防塌措施。
8.1.9不得从槽上向下或者从槽下向上抛扔工具、物料。严禁攀登撑木或乘吊运机械上、下沟槽。通过沟槽必须走便桥。作业中不得碰撞沟槽支撑。严禁在槽内、管内休息。不得直接向槽内倾倒材料。
8.1.10深沟槽开挖时,安全员应旁站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8.2 环保措施
8.2.1现场堆放的土方应遮盖;运土车辆应封闭,进入社会道路时应冲洗。
8.2.2对施工机械应经常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噪声扰民和遗洒污染周围环境。
8.2.3对土方运输道路应经常洒水,防止扬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