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质量疑难问题汇编(2024 版)》
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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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规出来后,一个总说明都有可能被图审老师提出N多强条。没办法,中国文字博大精深。上海可能会纠正这种按通规乱提强条之风,《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质量疑难问题汇编(2024 版)》指出,有些图审老师按通规提的强条是不妥当的。
问题1:原状样取样等级描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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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地勘成果报告文字部分描述“原状样取样等级为Ⅰ~Ⅱ级”,与后续所附试验成果等信息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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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 第4.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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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原状样“质量等级”一般可不表述;若需要,其表述内容必须有针对性、是正确的。在勘察成果报告中《土工试验成果总表》和其他相关试验成果无异常的情况下,按《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4.4.2条内容提意见是不妥当的。
问题2:送审设计资料与勘察报告子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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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送审设计资料子项为扩建厂房(5F)、围墙等,与勘察报告子项(扩建仓库2F/-1F、地下室)不完全一致(项目设计单位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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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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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勘察审图人员发现此类情况,及时与建筑/结构审图人员沟通,并通知建设/设计单位,把相关变更设计要求下达勘察单位及时补勘、并补充完善勘察报告。加强工程建设相关各方主体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的管理和沟通,确保各方引起足够重视。
问题3:原状样与标贯间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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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部分原状样与其上标贯间隔偏小(仅0.05m,少于取土器的余土段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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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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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4.2条内容是根据原状土样质量等级与室内试验适用范围,与此问题无关。其他相关规范标准条文对土样与标贯之间的间距均无明确要求,故不能作为问题。
问题4:送审勘察报告未明确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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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送审勘察报告未明确提交日期,按最近资料推定为2022.08.01,送审“桩位平面布置图”日期为2022.07.30,是否可判定为先设计后勘察,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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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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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一般应由结构专业提出相关意见、进行相应处置。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目前施工图审查服务都提供前置预审服务,勘察审查人员应以最终签章版出图日期和最终签章的勘察报告日期确定是否符合建设程序,提出意见用词应严谨而不能根据自己的推定。发现此问题提请结构设计审图提出审查意见。加强工程建设相关各方主体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的管理和沟通,确保各方引起足够重视。
问题5:临港区波速结果与场地类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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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临港区波速结果大于150m/s,但按最新上海规范属滨海平原,场地类别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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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第3.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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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按通用规范或上海标准执行均可。因上海地区有其特殊性,上海地方标准集中了丰富的地区经验,临港地区等区域即使浅部土层为粉性/砂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大于150m/s,但其覆盖层厚度也远远超过80m,综合地区经验,上海标准仍然明确为Ⅳ场地。故可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3.1.3条确定场地类别,也可按《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089-2023第4.1.1条或《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第10.2.1条规定确定拟建场地的“场地类别”。
问题6:上海地区特殊岩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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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上海地区主要特殊岩土为软土,而且是全区域分布,一般均不单独评价,但根据勘察通用规范该问题是强条,应该评价,上海规范未强调,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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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 第3.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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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勘察报告应对上海地区主要特殊性岩土——软土进行必要的、有针对性的相关评价。《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3.6.4条实际是对软土勘察的要求,现有上海工程岩土勘察对软土勘察工作基本都涵盖这些内容,勘察报告对软土分析评价内容有但比较分散,现应执行《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对软土进行单独评价。
问题7:外委土、水试验盖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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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上海许多单位土工试验、水试验均外委,以前成果只盖承担单位土试验室印章,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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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 第6.2.2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2.0.6.6条,《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第17.1.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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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外委测试、试验提交的成果必须应有受托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2.0.6.6条或《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第17.1.7.5条规定“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受委托单位递交的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
问题8:承压水腐蚀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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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是否对承压水进行取样、进行腐蚀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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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 第2.0.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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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应根据拟建工程性质和建设场地所在区域,准确执行规范、标准的对应适宜条款,来确定承压水是否取样进行腐蚀性试验。一般情况下可不采取承压水样进行腐蚀性测试。是否取承压水样判别承压水的腐蚀性,只要勘察报告有相关结论。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第14.1.7条“承压水一般对混凝土有微腐蚀性,对混凝土中的钢筋有微腐蚀性。”一般工程仅桩基涉及承压水,当桩基涉及承压水时,由于氧气不能溶入水中,无氧化还原作用,即使承压水对建筑材料存在微腐蚀性,对桩身本身材料(混凝土,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影响小,一般无需特殊处理,故可不采取承压水样进行分析。但在“……沿长江口或沿海场地,当深层地下空间结构涉及承压水时,宜采取不少于2组承压水进行测试分析。”故承压水是否取样取决于工程性质和建设场地所在区域。
问题9:软粘土固结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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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是否需要对上海地区3、4层淤泥质土进行固结比试验,对其固结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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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第3.2.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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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固结比试验”应为“超固结比试验”。《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第16.2.2.3条对应的“条文说明”:根据已有的大量工程实践,上海地区第③、④层属正常固结土,不需再取样进行超固结比试验。但需进行必要地描述、分析评价。
问题10:场地类别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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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对丁类及丙类建筑中层数不超过10层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是否必须进行波速试验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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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第3.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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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按通用规范或上海标准执行均可。《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3.1.3条规定,场地类别是根据岩、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的,并非必须做波速试验;当地区土层波速有经验值时可以使用经验值估算等效波速;与上海标准不矛盾。而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第10.2.2条及对应条文说明内容,主要是考虑丁类及丙类建筑中层数不超过10层、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抗震设计要求相对较低,所以建议可以根据经验值确定。当然若勘察人员选择现场波速试验也是可以的。
问题11:特殊岩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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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上海地区持特殊岩土主要为填土和软粘土,且普遍分布,填土一般较薄,软粘土接近正常固结土,对工程的安全影响,设计人员均会注意,勘察文件是否可以不必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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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 第3.6.4&3.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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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相关条款是对软土和填土等不良地质条件的勘察要求,勘察必须做到。勘察报告必须对与拟建工程有关的上海地区特殊性岩土——填土和软土进行相关分析评价,评价的内容是各类基础建议的基本依据。
问题12:抗震地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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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上海地区除河岸、边坡边,故河道暗浜新填土外,均为一般地段,而国标软弱土为不利地段,上海地区均分布软弱土,应划为不利地段。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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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 第10.2.3条,《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第3.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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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按通用规范或上海标准执行均可。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第10.2.3条条文说明“…上海大部分地段虽然属于软土地区,但由于不需要考虑7度条件下软土震陷问题,故可作为一般场地”。故也可按《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第10.2.3条规定定为“一般地段”。
问题13:抗液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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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大部分勘察文件仅对场地进行了液化判定,提供了液化强度比和桩基折算参数,而没有提出抗液化建议,不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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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 第6.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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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勘察报告应按《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6.1.3条或《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第17.2.5.2条的规定,根据液化等级,从岩土工程角度,结合工程性质提出有针对性的抗液化措施建议。
问题14:承压水取水样腐蚀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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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上海地区承压水一般对混凝土有微腐蚀性,对混凝土中的钢筋有微腐蚀性,规范要求对长江口和沿海场地,要求取承压水进行测试,但目前处于该地区的勘察文件未做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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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23 第14.3.7条,《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 第14.3.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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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第14.3.7.1条规定:“……沿长江口或沿海场地,当深层地下空间结构涉及承压水时,宜采取不少于2组承压水样进行测试分析。”故首先是要“涉及承压水”,其次规范用词为“宜”;所以对于“沿长江口或沿海场地”,当工程涉及承压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第14.3.7.1条规定。
结构专业
问题1:基础设计 -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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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是否必须通过单桩静载荷试验确定(工程桩施工前是否必须进行前试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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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第5.2.5条;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标准》DGJ08-11-2018 第16.3.3条;《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第5.3.1条;《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第3.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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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国标: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可按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标准》DGJ08-11-2018第16.3.3条确定。
问题2:结构设计 - 地面以下承重砌体最低强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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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GB55007第3.2.4条针对环境类别2混凝土砖承重砌体最低强度MU20与GB50003第4.3.5条地面以下含水饱和时混凝土普通砖最低强度MU25不一致。明确砌体结构中承重砌体及框架结构中填充墙(自承重墙)地面以下的最低强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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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 第3.2.4条;《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第4.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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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地面以下砌体最低强度等级要求:承重墙满足《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第3.2.4、3.2.5条规定,填充墙满足3.2.8、3.2.9条规定。
问题3:结构设计 - 框架梁柱节点框架梁腹板受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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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第8.2.5条,钢梁腹板与柱之间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承受弯矩区和承受剪力区的螺栓数应按弯矩在受弯区引起的水平力和剪力作用在受剪区分别进行计算。这样腹板受剪区往往很小,很难布置下受剪螺栓,实际中应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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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设计规程》JGJ99-2015 第8.2.5条;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08-9-2023 第9.1.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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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钢结构框架梁柱节点承载力计算需满足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08-9-2023第9.1.24-1条。对高层钢结构尚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第8.2.5条。
问题4:房屋抗震设计 -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结构中钢框架的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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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第5.4.1条,钢框架-核心筒结构在8度小于100米时钢框架的抗震等级为一级而《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08-9-2023附录F.2.2条中钢框架抗震等级为2级;高规第11.1.4条中钢框架的抗震等级为2级。相关钢框架的抗震等级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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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第5.4.1条;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08-9-2023附录F.2.2条;《高层建筑钢混凝土混合结构设计规程》DGTJ08-015-2018第5.4.4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1.1.4条;《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138-2016第4.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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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结构中钢框架的抗震等级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5.4.1条执行。
问题5:房屋抗震设计 - 双向地震作用下是否控制层间位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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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对于GB50011-2010第5.1.1条第3款规定,对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较多单位认为对位移比超过1.2的,属于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需要计入双向地震影响(包括控制层间位移角)。但也有认为,双向地震仅控制强度设计,位移可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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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4.1.2-2条;《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2024年局部修订版)第5.1.1-3条;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混凝土结构)JJSCS2009JSCS-2-3第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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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验算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可不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影响。(此条有争议)
问题6:房屋抗震设计 - 不大于4倍墙厚的短墙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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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抗震墙的墙肢长度不大于墙厚的4倍时,应按柱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1、这里柱的有关要求指的是框架柱的全部要求(端部纵筋满足计算、箍筋加密区及间距要求等)还是其中部分要求。2、条文说明中,对于L形、T形等截面形状的抗震墙,若某一肢的截面长厚比不大于4,该肢的纵向钢筋应按全截面分布计算确定。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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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08-9-2023第6.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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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对于L形、T形等截面形状的抗震墙,对不大于4倍墙厚的短墙肢其纵筋应按柱要求进行设计,箍筋满足剪力墙水平筋的计算及构造要求。
问题7:房屋抗震设计 - 地下室顶板主楼错层处竖向构件的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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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地下车库顶面与主楼一层楼面之间存在高差,是否算做错层结构?是否应满足《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4.4.13条的要求?错层部位的框架柱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是否均要提高一级?通规对抗震墙未提出提高抗震等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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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4.4.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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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地下室顶板作为嵌固端,采取加强措施确保水平力有效传递后与主楼错层不算错层结构。建议错层处框架柱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提高一级、箍筋全高加密等措施。地下室顶板不作为嵌固端,与主楼错层算错层结构,需满足《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4.4.13条规定。
问题8:房屋抗震设计 - 多层超限专家论证人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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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多层建筑的专项论证的专家产生参照超限审查执行”是指人数还是指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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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规范[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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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的规定,超限审查的专家选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回避原则执行。
问题9:减隔震设计 - 减隔震建筑中震设计时位移角和配筋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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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建筑消能减震及隔震技术标准》DG/TJ08-2326-2020第3.1.10条,未对减隔震建筑中震时,计算位移角和配筋的分析方法予以明确。似乎是反应谱和时程分析都可以。有时候中震位移角反应谱算不够,时程能算够,而截面配筋只能用反应谱来算。这就出现一个问题,中震下配筋用反应谱,位移角用时程分析。时程不能算配筋,所以中震下的配筋和位移角是否应该都是采用反应谱分析的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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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上海市《建筑消能减震及隔震技术标准》DG/TJ08-2326-2020第3.1.10条;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08-9-2023第5.1.2-4条;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08-9-2023附录K.1.3条;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08-9-2023第5.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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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结构分析方法的确定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第3.10.4条的规定。中震下的位移角可采用时程分析法;配筋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和时程分析法的地震力包络计算。
问题10:减隔震设计 - 减隔震建筑中消能子结构是否定义关键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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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关键构件如何定义,消能子结构是否是关键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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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上海市《建筑消能减震及隔震技术标准》DG/TJ08-2326-2020第6.4.2-1条;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08-9-2023附录K.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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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消能子结构中的非消能部件如梁、柱、墙等应归为重要构件(主要构件),是否定义关键构件,由设计根据工程结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问题11:装配式结构设计 - 预制构件接缝受剪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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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08-9-2023第7.2.7条,混凝土后浇面需要配置的摩擦抗剪钢筋面积的验算公式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第6.5.1条接缝的受剪承载力验算公式不一致。在实际设计中具体怎样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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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08-9-2023第7.2.7条;《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第6.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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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和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08-9-2023均可执行,并满足各自的适用条件要求。
问题12:装配式结构设计 - 装配式建筑后浇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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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08-9-2023第7.2.1条第3款,后浇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高于所连接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与《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居住建筑设计规程》DG/TJ08-2071-2016第6.1.13要求不一致。在实际设计、施工中具体怎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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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TJ08-9-2023第7.2.1-3条;《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居住建筑设计规程》DG/TJ08-2071-2016第6.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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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按《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居住建筑设计规程》DG/TJ08-2071-2016第6.1.13条执行。
问题13:结构鉴定和加固 - 既有建筑改造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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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特殊类装修工程,结构加固改造,一般情况,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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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前言;2023年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委会技术交流会会议纪要第二.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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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在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条件下,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第5.1.4条提出的“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标准”的总体要求,建议按2023年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委会技术交流会会议纪要第二.1条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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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抗规》指《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自1979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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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抗规》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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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抗规》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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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抗规》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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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标准》指《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自1996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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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003年间建造的A类建筑,应不低于《01抗规》的抗震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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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013年间建造的B类建筑,应不低于《01抗规》或《10抗规》的抗震设计要求(具体按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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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后建造的C类建筑,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的抗震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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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之前建造的A类建筑,应不低于《78抗规》和《95标准》的抗震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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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990年(不含)间建造的A类建筑,应不低于《78抗规》和《95标准》的抗震设计要求,条件允许时可不低于《89抗规》的抗震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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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2001年间建造的A类建筑,应不低于《89抗规》的抗震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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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含)之前建造的现有建筑,按照现行上海市《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DGJ08-81-2021进行抗震鉴定与加固,其建筑类别按通用规范根据后续工作年限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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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不含)以后建造的现有建筑,按通用规范进行抗震鉴定与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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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条款中标准用简称,具体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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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4:结构鉴定和加固 - 砌体结构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时原砌筑砂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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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砌体结构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时:有规范要求原砌筑砂浆等级不应低于M2.5,有规范要求不宜高于M2.5,相关规定完全矛盾,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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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第6.7.3-1条;《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的6.1.2条;《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的5.3.2条;上海市《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DGJ08-81-2021第16.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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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规范不矛盾,根据加固适用条件按规范执行。
问题15:结构鉴定和加固 - 检测报告或抗震鉴定报告是否需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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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特殊类装修项目,2000年以前的项目需要检测报告或抗震鉴定报告,这两份报告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是否在施工图审查的范围,还是仅仅作为审查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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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规范:关于明确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审查要求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4号)第二条审查内容中第(五).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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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按关于明确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审查要求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