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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结构加固九问

问1:为什么需要?

答:规范的规定: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的规范》

1.0.3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设计、施工与验收的原则。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

1.0.3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

1.0.3混凝土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 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进行结构检测或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或《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7 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

1.0.3砌体结加固前,应根据不同建筑型分别按现行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 和《民用建筑可性鉴定标准》GB 50292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问2:

答:建筑鉴定在宏观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靠性鉴定,主要参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另一类是抗震鉴定,主要参考《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同时需要满足《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关于建筑鉴定的要求。

可靠性鉴定,又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建筑的安全性鉴定(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另一个是使用性鉴定(适用性和耐久性)。

使用性鉴定,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破损情况(如墙面开裂、瓷砖空鼓等)、防水性能(渗漏情况)、设备系统功能(水电、暖通等设施运行状况)、舒适度影响因素(隔音、隔热、采光等)。可见,使用性鉴定主要涉及房屋的使用性能、日常维护等,和结构没有直接关系。

所以,结构工程师经常关注的,其实就是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通规规定,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实际操作是:抗震鉴定前必须要进行整体结构安全性鉴定,但安全性鉴定不一定要做抗震鉴定。

问3:什么情况需要建筑鉴定: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的规范》

2.0.2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 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问4:要求:

实际项目中,比较常见的是局部功能调整改造,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可以仅对局部进行安全性鉴定和加固。但抗震是整体概念,不存在局部的抗震鉴定与加固。究竟多大范围的改造可以算为局部,其量化的界限并不明确。

根据《京审协技字﹝2022﹞8 号》文件要求:

1)正常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10 年以内的既有建筑,验收资料完整、使用状况良好,可根据改造设计单位的要求决定是否进行检测。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以下简称 89 规范) 实施后设计的既有建筑,或已按 89 规范及后续标准进行过整体抗震加固改造的既有建筑,仅部分房间或个别楼层因改造引起的局部非抗侧力构件的调整,可仅针对相关区域和部位的结构构件进行检测。

问5.如果一个住宅要改为超市,鉴定的时候是按照住宅功能进行鉴定还是超市功能进行鉴定?增层的话也是按照增层前的现状进行鉴定吗?

答: 在《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出来之前,按照改造前后进行鉴定的情况都有,但是通规出来之后就比较明确,涉及改造的情况,都需要按照改造后的情况进行鉴定,所以,这个建筑要按照超市功能鉴定,如果增层要按照增层后的布局、荷载等进行鉴定和计算。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第5.3.2条:

5.3.2 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应进行抗震鉴定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既有建筑的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确定抗震设防分类;

2.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改造预期确定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和相应的抗震鉴定方法;

3.应按照结构改造后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进行结构分析和抗震鉴定,不满足要求的原结构应进行针对性的抗震加固;

4.改造中新增部分的结构应进行抗震设计。

问6:现行规范关于后续工作(使用)年限的规定有哪些?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1.0.4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在 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30 年;在 80 年代建造的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 30年。

2)在 90 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 40 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 50 年。

3)在 2001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采用 50 年。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1.0.5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续使用年限 30 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 后续使用年限 40 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后续使用年限50 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5.1.2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5.1.3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根据后续工作年限应分为三类: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 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 30 年以上 40 年以内(含 40 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 40 年以上 50 年以内(含 50 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3.1.8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 一般情况下,宜按 30 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答:现行规范关于后续工作(使用)年限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综合上面三本规范关于既有建筑鉴定及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的规定,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对于后续工作(使用)年限的规定,主要目的是考虑地震作用的折减。对于后续使用年限较短的建筑,在相同的超越概率下,其地震作用势必较小。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对于后续工作(使用)年限的规定,主要是从加固结构长期使用的有效性角度进行规定。即加固结构在使用几十年后是否依然有效,不涉及地震作用或荷载取值的调整。

因此,虽然名称都是后续工作(使用)年限,但是意义完全不同。加固设计时应综合考虑上述两种后续工作(使用)年限。

问7:检测机构资质

答: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

(1)综合资质

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2)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3)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来自:《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

问8:鉴定机构资质

 

(1)省内颁发鉴定资质并划分等级,不同等级的鉴定机构可从事不同规模的鉴定业务,以北京市、青海省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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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2)具备必要等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必要专项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均可,且设计单位无建工检测资质,需要和后者形成联合体参与鉴定项目,如福建省、浙江省、河南省等,大部分地区均采用此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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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由设计单位开展鉴定工作,由必要专项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鉴定中的检测工作,如山东省、甘肃省、广西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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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对检测单位的CNAS有要求,如北京市、河北省、深圳市、西安市;部分地区根据资质等级划分鉴定单位可从事鉴定业务的规模,如北京市、甘肃省;部分地区根据鉴定业务的规模大小,规定由设计单位承担还是检测单位承担,如重庆市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未颁布统领性鉴定要求,由各下属行政区各自发布,如广东省、陕西省、湖北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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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9:加固施工资质

答:结构加固工程施工一般需要“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北京市目前已实施的特种专业工程包括9个分项,分别是: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的起重吊装、特种防雷技术、空气净化、地板采暖、垃圾场防渗处理工程、市政桥梁吊装和特种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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