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基本规定
1.技术与管理
(1)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工技术方案。
(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5)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可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实施外,其他的质量检测均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2.材料与设备
(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2)材料和设备进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表2-5-1的规定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规定。
(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5)现场配置的材料如保温砂浆、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表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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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 |
复验项目 |
墙体节能工程 |
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
幕墙节能工程 |
1.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2.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
门窗节能工程 |
1.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2.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3.夏热冬暖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
屋面节能工程 |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
地面节能工程 |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
采暖节能工程 |
1.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
1.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
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
3.施工与控制
(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二、墙体节能工程
1.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作现场拉拔试验。
3.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https://www.gc5.com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5.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严密. 保温板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得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
6.当外墙采用保温桨料作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保温浆料层宜连续施工;保温浆料厚度应均匀、接茬应平顺密实。
7.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层施工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基层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作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取其它防水措施。
(4)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8.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9.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板应有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含安装性能的检验;
(2)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
(3)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10.当设计要求在墙体内设置隔汽层时,隔汽层的位置、使用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隔汽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11.外墙或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的侧面,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12.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设置空调的房间,其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13.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应按照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不得影响墙体热工性能。
14.墙体上容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特殊部位,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15.采用现场喷涂或模板浇筑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做外保温时,有机类保温材料应达到陈化时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幕墙节能工程
1.用于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3.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当幕墙面积大于3000m2或建筑外墙面积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扇应关闭严密。
4.幕墙节能工程,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且不得松脱。
5.遮阳设施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牢固。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应灵活,并应能调节到位。
6.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断热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7.幕墙隔汽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汽层处的节点构造应采取密封措施。
8.冷凝水的收集和排放应畅通,并不得渗漏。
9.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10.单元式幕墙板块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密封条:规格正确,长度无负偏差,接缝的搭接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材料:固定牢固,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隔汽层:密封完整、严密。
11.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接缝处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应釆用耐候密封胶密封。
12.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门窗节能工程
1.建筑外门窗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3.建筑门窗采用的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
4.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应与门窗框的隔断热桥措施相当。
5.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应对其气密性作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6.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使用密封胶密密封;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7.严寒、寒冷地区的外门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密封等节能措施。
8.外窗遮阳设施的性能、尺寸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外门窗遮阳设施调节应灵活,能调节到位。
9.特种门的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特种门安装中的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天窗安装的位置、坡度应正确,封闭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11.门窗扇密封条和玻璃镶嵌的密封条,其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密封条安装位置应正确,镶嵌牢固,不得脱槽,接头处不得开裂。关闭门窗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12.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五、屋面节能工程
1.用于屋面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屋面的通风隔热架空层,其架空高度、安装方式、通风口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架空层内不得有杂物。架空面层应完整,不得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5.采光屋面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节点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6.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7.屋面的隔汽层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汽层应完整、严密。
8.屋面保温隔热层应按施工方案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松散材料应分层敷设、按要求压实、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2)现场采用喷、浇、抹等工艺施工的保温层,其配合比应计量正确,搅拌均匀、分层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3)板材应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
9.金属板保温夹芯屋面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
10.坡屋面、内架空屋面当采用敷设于屋面内侧的保温材料作保温隔热层时,保温隔热层应有防潮措施,其表面应有保护层,保护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六、地面节能工程
1.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地面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4.地面保温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施工方案施工。
5.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接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2)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3)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6.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其节能保温作法不得影响地面排水坡度,'保温层面层不得渗漏。
7.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首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地面、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以及底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
8.保温层的表面防潮层、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9.采用地面辐射采暖的工程,其地面节能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地面辐射供温暖技术规程》JGJ 142的规定。
七、采暖节能工程
1.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设备、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2.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3.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4.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
(3)暗装散热器的恒温阀应采用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并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5.地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室内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应安装在避开阳光直射和有发热设备且距地1.4m处的内墙面上。
6.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与操作和调试。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水力平衡要求进行调试并做出标志。
7.采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应采用不然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及断裂现象;
(3)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5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https://www.gc5.com纵横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皱褶、裂缝等缺陷;
(6)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
(8)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温层结构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8.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9.采暖系统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八、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
(1)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功率及额定热回收效率;
(2)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
(3)成品风管的技术性能参数;
(4)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2.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3.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3)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4)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内部支撑加固等处,应有防热桥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4.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各种空调机组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且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3)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应严密,并应作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的规定;
(4)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且安装位置和方向必须正确,并便于维护和清理。当设计未注明过滤器的阻力时,应满足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50Pa(粒径≥5.0μm,效率:80%>E≥20%);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80 Pa(粒径≥1.0μm,效率:70%>E≥20%)的要求。
5.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位置、高度、方向应正确,并便于维护、保养;
(3)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4)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应便于拆卸和清理。
6.通风与空调系统中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位置及进、出口方向应正确,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7.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3)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8.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闽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9.空调风管系统及部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绝热层与风管、部件及设备应紧密贴合,无裂缝、空隙等缺陷,且纵、横向的接缝应错开;
(3)绝热层表面应平整,当采用卷材或板材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5mm;采用涂抹或其他方式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4)风管法兰部位绝热层的厚度,不应低于风管绝热层厚度的80%;
(5)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6)防潮层〔包括绝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封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
(7)带有防潮层隔汽层绝热材料的拼缝处,应用胶带封严,粘胶带的宽度不应小于50mm;
(8)风管系统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10.空调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绝热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绝热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3)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0mm, 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防潮层与绝热层应结合紧密,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皱褶、裂缝等缺陷;
(6)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0mm;
(8)空调冷热水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且绝热层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
(9)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11.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之间应填实无空隙。
12.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13.空气风幕机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纵向垂直度和横向水平度的偏差均不应大于2/1000。
14.变风量末端装置与风管连接前宜做动作试验,确认运行正常后再封口。
九、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规格和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 规定。
(1)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其额定热效率;
(2)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3)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4)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EER);
(5)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6)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耗电输热比(HER);
(7)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输送能效比(ER);
(8)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
(9)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一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3.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4.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
5.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3)管道连接应正确。
6.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绝热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绝热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mm,且梱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3)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mm, 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防潮层与绝热层应结合紧密,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
(8)空调冷热水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且绝热层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
(9)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7.当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采用封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时,其防潮层和保护层应完整,且封闭良好。
8.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之间应填实无空隙。
9.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2.5.2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2-5-2中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表2-5-2 |
||
序号 |
检测项目 |
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
1 |
室内温度 |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 |
2 |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
0.9〜1.2 |
3 |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
≤0.5% |
4 |
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
≥0. 92 |
5 |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
≤20% |
6 |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
≤10% |
10.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十、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2-5-3的规定。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表2-5-3 |
|||||
灯具出光口形式 |
开敞式 |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
格珊 |
格栅或透光罩 |
|
透明 |
磨砂、棱镜 |
||||
荧光灯灯具 |
75% |
65% |
55% |
60% |
|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
75% |
60% |
60% |
(2)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表2-5-4的规定。
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表2-5-4 |
||||||||
标称功率(W) |
18 |
20 |
22 |
30 |
32 |
36 |
40 |
|
镇流器能效因素(BEF) |
电感型 |
3.154 |
1. 952 |
2.770 |
2.232 |
2.146 |
2.030 |
1.992 |
电子型 |
4.778 |
4.370 |
3.998 |
2.870 |
2. 678 |
2.402 |
2.270 |
(3)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表2-5-5的规定。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的限值 表2-5-5 |
||
谐波次数n |
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比数表示的最大允许谐波电流(%) |
|
2 |
2 |
|
3 |
30×λ注 |
|
5 |
10 |
|
7 |
7 |
|
9 |
5 |
|
11≤n≤39 (仅有奇次谐波) |
3 |
|
注:λ是电路功率因数。 |
2.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2-5-6的规定。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表2-5-6 |
|
标称截面(mm2) |
20℃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圆铜导体(不镀金属) |
0.5 |
36.0 |
0.75 |
24.5 |
1.0 |
18.1 |
1.5 |
12.1 |
2.5 |
7.41 |
4 |
4.61 |
6 |
3.08 |
10 |
1.83 |
16 |
1.15 |
25 |
0.727 |
35 |
0.524 |
续表 |
|
标称截面(mm2) |
20℃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圆铜导体(不镀金属) |
50 |
0.387 |
70 |
0.268 |
95 |
0.193 |
120 |
0.153 |
150 |
0.124 |
185 |
0.0991 |
240 |
0.0754 |
300 |
0.0601 |
3.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
(1)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为+7%、-10%。
(2)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3)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2-5-7中规定的允许值。
谐波电流允许值 表2-5-7 |
|||||||||||||
标准电压 (KV) |
基准短路容量 (MVA) |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0.38 |
10 |
78 |
62 |
39 |
62 |
26 |
44 |
19 |
21 |
16 |
28 |
13 |
24 |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
11 |
12 |
9.7 |
18 |
8.6 |
16 |
7.8 |
8.9 |
7.1 |
14 |
6.5 |
12 |
(4)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4.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功率密度之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
5.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扳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6.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7.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十一、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监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附属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性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各种设备、材料和产品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2.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传感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2)阀门型号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位置、闽前后直管段长度、流体方向等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
(3)压力和压差仪表的取压点、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应符合产品要求;
(4)流量仪表的型号和参数、仪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等应符合产品要求;
(5)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要求;
(6)变频器安装位置、电源回路敷设、控制回路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7)智能化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度设定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产品要求;
(8)涉及节能控制的关键传感器应预留检测孔或检测位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注。
3.对经过试运行的项目,其系统的投入情况、监控功能、故障报警连锁控制及数据采集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空调与采暖的冷热源、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监测与计量装置的检测计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系统对测量准确度的要求。
7.供配电的监测与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8.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实现下列控制功能:
(1)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应采用集中控制并应按照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用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2)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开关;
(3)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4)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按下列方式控制:
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电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9.综合控制系统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1)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功能;
(2)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
10.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实时性、可维护性等系统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致,控制系统性能稳定符合设计要求;
(2)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反应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冗余设备的故障检测正确性及其切换时间和切换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下载功能、设备及网络故障自检测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控制器的数据存储能力和所占存储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故障检测与诊断系统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设备启动和停止功能及状态显示应正确;
(8)被控设备的顺序控制和连锁功能应可靠;
(9)应具备自动控制/远程控制/现场控制模式下的命令冲突检测功能;
(10)人机界面及可视化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