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变更的时候节能产品性能不能降低)。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需要注意节能方案的编制内容,以及技术交底的收集)。 3、用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各项检测,需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这项也需要注意因为节能的产品有很多需要做燃烧,需要实验室有相应的资质跟设备才可以)除去节能规范要求中的试验项目外,也需要查看其分部所属验收规范中的要求,一般按照严格的那个执行就没有问题。 4、不可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除去国家又出台的各个省份也有文件说明都有哪些是禁止跟淘汰以及建议使用和不推荐使用等。 5、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材料构配件报审表、设备开箱记录等) (2)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和插件记录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验报告。 (3)设计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的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按照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复检,复检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当复验的结果不合格时,该材料、构件和设备不得使用。 (4)同一工程项目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5)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定型产品、预制构件,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安装的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无明确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不应超过2年。 (6)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7)现场配制的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实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8)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 最后总结下,建筑节能跟其他产品也是一样的,进场需要提供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然后还需要进行复试,节能产品都需要进行复试,并且需要在满足节能验收规范的同时也要满足其所属分部中的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