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设协审图
勘察 Q1: 勘察设计 | 在江苏苏北地区分布沂沭丘陵、苏南地区宁镇扬分布丘陵岗地,涉及山地边坡;徐淮黄泛平原、太湖水网涉及水系河岸,如何考虑《建筑与市政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4.1.1条第2款规定?即“当工程结构处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与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时,应考虑不利地段对水平设计地震参数的放大作用。放大系数应根据不同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数值不得小于1.1,不大于1.6。” 答:1)依据国际地理学联合会地貌调查与地貌制图委员会关于地貌详图应用的坡地分类来划分坡度等级规定:0°~0.5°为平原,0.5°~2°为微斜坡,2°~5°为缓斜坡,5°~15°为斜坡,15°~35°为陡坡,35°~55°为峭坡,55°~90°为垂直壁。参考对国内外近百次地震滑坡的研究,产生地震滑坡的最小地形坡度为土坡大于15度,岩坡大于25度,岩崩大于40度。 综上所述,当陡坡与水平基准面夹角大于15°时,视为局部突出地形,应考虑地震参数的放大作用。 2)结合《建筑与市政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4.1.1条文说明表4 局部突出地形地震影响系数的增大幅度a。 建筑物距离坡脚距离大于3.33倍河岸或边坡高度,且河岸或边坡高度小于5米时,局部突出地形地震影响系数的增大幅度a取0,即不考虑地形对水平设计地震参数的放大作用。其余情况,需按规范执行。 3)依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7.1.1条,岩土质边坡塌滑区、土质边坡1倍边坡高度和岩质边坡0.5倍边坡高度范围以内建筑物尚应考虑边坡稳定性的问题。 Q1:消防 | 根据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6.10条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关于抗爆门斗仅规定了隔墙及门的要求,未规定门斗进深,图示中也没有,如何确定? 答:根据GB51283-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8.4.3 条"... ...防火隔墙上开设连通门时 应设置防护门斗,门斗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²,进深不宜小于 1.5m。防护门斗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门应错位设置。 Q2:建筑设计 | 存放液体性的危废库地面有无特殊要求? 答:存放液体性的危废库地面需根据《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第6.1.4、6.1.5条要求设计: 1)6.1.4 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 1 m 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 10-7 cm/s),或至少2 mm 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 10-10 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2)6.1.5 同一贮存设施宜采用相同的防渗、防腐工艺(包括防渗、防腐结构或材料),防渗、防腐材料应覆盖所有可能与废物及其渗滤液、渗漏液等接触的构筑物表面;采用不同防渗、防腐工艺应分别建设贮存分区。 Q3:建筑设计 | 酒店客房必须要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吗? 答:根据《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不论是新建还是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少于15 间(套)出租客房的旅馆项目,客房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下图内庭院无法与室外相连通,向此庭院开窗的客房未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符合《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要求。 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Q1: 结构设计| 钢结构防腐涂装设计、审查依据有哪些? 答:钢结构防腐涂装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环境腐蚀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要求,确定防腐蚀设计设计年限,合理选择防腐蚀方案。钢结构防腐涂装设计主要依据以下现行标准、规程条文: 1.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第18.2.1~18.2.7条; 2.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2011)第3.1.1~3.1.5条; 3. 《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规程》(CECS243-2013)第4.1.1~4.3.8条、第5.0.1~5.07条及附录A; 4.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2018)第4.3.1~4.3.11条及附录C; 5.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12.3.1~12.4.5条; 6.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 (GB 50018-2002)第11.2.1~11.2.12条及表D.0.2。 Q2: 结构设计| 抗浮防水板的最小配筋率按照0.15%还是0.20%? 答:有些设计人员认为地下车库中的防水板是地基土上的混凝土板,其最小配筋率按《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4.4.6-3条的规定:卧置于地基上的钢筋混凝土板,板中受拉普通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由于防水板大多设计为只承担水浮力的作用,不受地基土反力,板厚一般较小,在变形特征和受力模式上均与GB55008-2021第4.4.6-3条的“卧置于地基的钢筋混凝土板”有较大区别,除水浮力小于防水板自重及建筑面层重量的情况外,应按照一般受弯构件来设计,最小配筋率按GB55008-2021表4.4.6中受弯构件执行。 Q1:给排水设计 | 宿舍、公寓或酒店等居住建筑,在入口过道处两侧分别设置卫生间和洗手池,洗手池的排水管道能否从楼板下方宿舍区敷设接入卫生间处的污水管内? 答:根据GB55020-2021第4.3.6的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若下方仍属于卧室空间,则不得在楼板下敷设排水管道。可以考虑采用下列解决措施(仅供参考): (1)在过道与卧室之间增加房门,将其分隔成两个不同的室内功能空间; (2)采取局部降板措施,将排水管道敷设在降板区内; (3)在洗手盆靠走道的内墙处单独设置排水立管,此排水立管朝向走道开始检修口。 Q2:消防 | 非超高层建筑屋面有较多的设备辅助用房,但其总面积未超过屋面总面积的四分之一,请问此类设备用房是否需设置消火栓及自喷等水消防系统进行保护? 答:当屋面仅有设备辅助用房,且无排烟和排风合用机房时,可不设置消火栓及自喷保护。 若设备辅助用房数量较多或重要时,建议设置消火栓保护,也可增设自喷保护(仅供参考)。 Q1:消防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6条: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请问如果排烟机房内有多台排烟风机,是否可以从防火分区内消防双切箱引一路电源至排烟风机控制箱,然后再给排烟风机配电? 答:不可以。应从防火分区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供电给每个排烟风机配电箱。 Q2:消防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6条:消防电源为三级负荷,请问应急照明还需要参照10.1.4设置备用电源吗? 答:需要。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有蓄电池,连续持续时间应满足10.1.4的规定。 Q3: 消防 | 气体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是否需要设置消防对讲电话。 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7.4-1条的要求——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Q1:报审要求 |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时,暖通专业需要提供哪些设计图纸? 答:根据《南京市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意见 2.0》的要求,“我市范围内按规定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把关”,并以建筑的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和强制性条文为重点审查对象。据此规定暖通专业应该审查全专业范围内的技术问题,而不是某个单项(如防排烟系统、空调系统或特定的通风系统等),因此,需要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暖通专业方面需提供专业范围内的全套符合规定的施工图纸。 特别强调一点,布置在改造范围之外并与改造内容相关联的设备(如空调冷热源、水泵、风机等)、管道(如空调水管、防排烟管道、通风管道等)应在施工图中表达清楚,并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因江苏省住建厅暂未对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做明确规定,南京市以外的项目可按当地规定执行,或参照南京市的规定。 Q2:报审要求 |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在建筑功能未改变的情况下,但防烟分区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原设计图纸为小开间办公,改造后为大开间办公,此类情况其排烟措施(自然排烟、机械排烟)是否应按照现行规范执行? 答:《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试行)》第1.4条规定,“既有建筑改造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受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难度的,应符合本要点,并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第5.1.2条明确规定,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区域可适用原标准。按照上述两个条文的规定,项目应以现行规范和《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试行)》为依据并进行设计。如改造内容未涉及到外维护结构(如墙体、门窗等)、内部管道井(如混凝土墙)等,排烟措施(自然排烟、机械排烟)确无法满足现行规范时,可按原设计(最后一次改造设计)执行的规范进行复核,但排烟措施不得低于原标准,设计中并力求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不管是按新规范执行,还是按原规范复核提升,排烟措施应在设计施工图中表达清楚。 Q1:道路设计丨道路纵断面设计中,如何处理在与相交道路衔接设计时存在无法满足最小坡长的情况? 答:根据《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第7.3.1条,路线尽端道路起(讫)点一端可不受最小坡长限制;当主干道与支路相交时,支路纵断面在相交范围内可视为分段处理,不受最小坡长限制。相关规范,为道路纵断面的起(讫)点、与主干路的衔接设计提供了依据。 Q2:交通设计丨标志杆件钢筋混凝土基础能否使用C20混凝土? 答: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4.6.4条,标志基础应采用的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大于或等于C25。(应执行条文) 根据《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第2.0.2条,素混凝土结构构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强制性条文) 综上,标志杆件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如果有地方标准,也可按地方标准执行,比如:南京市地方技术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DB3201/T 256-2015)第5.10.3条,标志基础就地浇筑施工时,基础部分采用钢筋扎笼,C30成品混凝土浇筑成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