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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审查主要内容

幕墙使用范围


1)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及老年人建筑二层及以上不得采用玻璃幕墙;住宅、医院不宜采用石材幕墙;

2)在 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3)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

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二层以上部位外片玻璃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安全性论证要求


下列幕墙专项工程设计方案应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1)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 6000m2 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 50m 的;

2)住宅和医院使用玻璃和石材幕墙的;

3)安全技术要求高的其它幕墙工程。

审查主要内容


1)幕墙工程施工图设计选用的计算软件、计算模型、计算简图等应合理、正确,计算书中荷载取值、抗震和抗风等计算参数应符合原主体工程设计时的要求;

2)幕墙工程施工图设计中采用与原主体工程节能设计时不同热工参数材料的项目,其建筑节能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

3)幕墙工程的防火材料、防火构造、防火分区之间外窗间距等应符合防火相关文件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4)公共场所的建筑幕墙其防撞击、防坠落、警示标志等设计应符合相关文件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5)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6)幕墙相对主体结构应有一定的位移能力,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关文件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7)幕墙工程设计的结构构造应符合相关文件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8)幕墙结构构件及其相互连接的变形及强度计算应符合相关文件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9)幕墙工程的防雷设计应与主体结构防雷系统结合统一。

10)幕墙工程要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时,应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

11)幕墙的水密性能指标分级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 中规定的 2 级。开放式建筑幕墙的水密性能不作要求。

12)幕墙的气密性能指标分级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 中规定的 3 级。开放式建筑幕墙的水密性能不作要求。

13)建筑幕墙热工性能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14)幕墙结构与字体结构宜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埋入。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后置埋件用锚栓可选用扩底型机械锚栓、特殊倒锥形化学锚栓等性能可靠的锚栓,不得使用膨胀型锚栓和普通化学锚栓。

变更送审资料


(1)施工图变更的说明、变更的设计依据并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不容缺)

(2)需设计变更的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容缺)

(3)变更后的图纸目录及相应变更施工图,其中变更后的图纸应提供变更编号,图纸的编号应与原图纸区分。(不容缺)

(4)设计变更内容所需的计算书。(不容缺)

(5)涉及其他专业的需提供专业设计说明,有专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不容缺)

(6)勘察和设计合同、勘察和设计资质证书,非本省勘察设计单位的进浙备案证明文件。(容缺)

以上内容来自于绍市建设〔2024〕20号《绍兴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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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审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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