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件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得下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P>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先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 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2-1~6,余类推。 本《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所院主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院标准所反馈(北京1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