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 同时废止。 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 2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和援外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1.0. 3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没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