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5 可燃材料堆场; 6 民用建筑; 7 城市交通隧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