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一.总则 1.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中的普通混凝土用砂和石的要求和质量检验。对于港口、水工、道路等工程的砂和石,除按照各行业相应标准执行外,也可参照执行。 2.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二.术语 1、天然砂:自然形成,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分为山砂、河砂、海砂。2、人工砂:岩石经开采、机械破碎、筛分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3、混合砂:天然砂与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