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驳岸延后实施的,后退规划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变现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河段,建筑物的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通过编制该河段的详细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