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3)文末增加:严格执行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交基〔2007〕503 号),承包人应及时兑付聘(雇)用职员或工人的工资,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劳务情况进行核查,承包人应予配合。发包人在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时暂扣应付金额的1.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待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公示(10个工作日),若无争议再将保障金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在接到开工令后7天内应制订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准,告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遵守的规章制度,并应予以遵循。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下列方面的内容: a.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b.安全防卫措施; c.工程安全措施; d.环境卫生制度; e.防火措施; f.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措施; g.发包人要求的其它制度、办法。 以上措施要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14号令)及《河北省公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冀交字[2002]19号文)等其他国家、河北省制定的有关法规法律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