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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景照明灯具采购及安装招标资料90p

  • 资料大小:163 KB
  • 运行环境:NT/2000/XP/2003/Vista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 资料评级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5-07-01 10:47
  • 发布作者:米米亚
  • 插件情况 无插件,请放心使用
  • 文件类型 RAR
  • 解压密码:gc5.com
  • 安全检测 瑞星 江民 卡巴斯基 金山
介绍: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⑴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⑵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本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即合同价格不因任何物价上涨或下降而调整。国家税收的调整除外。 ⑶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灯具、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⑷ “安装服务”系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灯具安装、测试、试运行、提供操作手册、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⑸ “买方”系指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 ⑹ “卖方”系指本合同所述提供货物和安装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⑺ “工地现场”系指太原市学府街高科技园区**1#、2#楼工地现场。 ⑻ “天”指日历天数。 ⑼ 验收: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已由卖方按合同成功完成后,由卖方提出验收申请,买方将负责组织试验检查和签发验收证书。 2、技术规格 2.1 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相一致。 2.2 除技术和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专利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种起诉,由卖方负责。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4.2 每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在箱号的第一箱内还应将合同规定提交的资料放入其内。 5、包装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a) 收货人: (b) 合同号: (c) 发货标记(唛头): (d) 收货人编号: (e) 目的地: (f)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g) 毛重/净重: (h)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CM 计): 5.2 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2 吨(t)或2 吨(t)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装运条件 6.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及装卸并支付运费和装卸费。 6.2 有关运输部门将货物运到工地现场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6.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6.4 如果卖方所供货物中,包含有从国外进口的部分货物或元、部件,卖方应对所有涉及进口的一切手续、税费和运输负责。买方对这些货物或元、部件,按国内供货对待。 7、装运通知 7.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四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点、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7.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 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及预抵日期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7.3 卖方货物装箱前一周应通知买方派人监督装货。买方监督人员仅对装货的情况表示认可,不对货物的质量、数量负任何责任。 8、保险 8.1 以工地现场交货价签订的供货合同,由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工地现场途中的保险,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装运的全部货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办理“一切险“。由卖方支付保险金,并包含在报价中。 9、付款 9.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9.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⑴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及保险单据 ⑵ 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⑶ 装箱单; ⑷ 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⑸ 按12.2 条规定取得的验收证书。 ⑹ 进口灯具及部件、主要元器件的原产地证书,合同要求的所有资料。 9.3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上述9.2 条要求除第5 项外的单据以特快专递寄给买方。 9.4 业主将按下列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由项目法人和总监理师签证后支付。两年质保期满最终验收后,支付完合同所有款项。 10、安装服务 10.1 卖方应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技术参数、操作手册、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在合同生效后15 天内提供给买方一套。另外提供五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⑴ 货物的现场安装指导和调试及测试; ⑵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及调试所需的专用工具; ⑶ 在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⑷ 在工地现场就货物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时间在技术要求中专门说明。 ⑸ 卖方还应为买方2-3 名人员提供到生产工厂监造的费用; (6) 卖方还应按照山西省有关取费费率的规定与主体土建施工方协商,承担与主体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交叉配合费; 10.3 所有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1、质量保证 11.1 本合同灯具制造、安装、验收标准为:符合国家标准最新版本相关标准,并将本次投标产品生产制造标准详细列出。 11.2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投入运行后的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灯具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1.3 根据当地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技术规格和安装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和安装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通知。 11.4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七(7)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5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七(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1.6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卖方应尽快予以纠正,买方有权提出索赔。 11.7 卖方保证其货物(正常使用的易损件除外)的寿命期为20 年以上,在寿命期内卖方应承诺对非买方使用不当原因造成的提前报废(即无法修复)负责。 11.8 除本合同特殊规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后二十四(24)个月。 11.9 在卖方生产所供货物的过程中,买方将根据卖方的生产计划安排,不定期地派代表赴卖方生产厂对货物的生产实施监造,监造时间预计为15 日,监造人员的交通费用和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12、检 验 12.1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技术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技术规格、数量的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会同买方工程监理和安装总包方及有关部门包括制造商,对货物的品种、技术规格、数量等进行检验清点,并会签初验收证书,初验收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技术规格等的最终检验,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包括外观),卖方应无偿予以更换,否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初验收合格仅说明交货情况,不能免除卖方在最终验收前所承担的质量及其他义务。 12.3 卖方应派出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及督导,如果卖方不能在买方要求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派出人员完成服务,买方有权聘请第三方技术人员完成此服务,卖方应承担其全部费用开支;在安装调试结束后,卖方负责灯具投入运行前测试、调试的督导工作,指导买方的技术人员有关测试、调试的方法和测试、调试中的注意事项,卖方应对投产前测试和调试的结果进行确认。对测试、调试中的缺陷,卖方应自费负责处理,直到买方满意。 12.4 卖方对所灯具进行试运转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3 天通知买方。 12.5 在安装结束后二周内卖方应向买方及买方工程监理提出验收申请,并附有六份验收报告资料,验收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相关要求进行,有买方、买方工程监理和卖方参加,对测试、调试及验收中的缺陷,卖方应以最合理措施在最短时间内自费负责处理,直到买方满意。 12.6 灯具安装测试完毕后进入运行期和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如果灯具发生故障或某项指标或某种性能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规定,允许卖方立即自费修复或调整更新灯具,使其达到技术要求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24 个月运行完结,证明卖方所供灯具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与指标时,当所有工程问题已经解决,并经买方确认运行成功后,由买方组织进行质量保证期最终验收;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在其11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寿命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3、索 赔 13.1 买方有权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2 在合同第11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⑴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和一切相关费用。 ⑵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⑶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灯具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 条规定,从更换或修补完成之日起,重新检验和计算灯具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3.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履约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中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卖方履约延误 14.1 卖方应按照“第五章”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按双方议定的时间完成安装服务。 14.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或安装,将受到以下制裁:履约保证金归买方所有,加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或安装时间。 15、误期赔偿 15.1 除合同第16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安装及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方法,误期赔偿费从应交货期或提供安装服务之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周,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安装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安装服务之日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6、不可抗拒 16.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4 条、15 条和20 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旅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6.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对方商定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 16.3 在不可抗拒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拒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五十六(56)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17.1 我国国家及地方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17.2 我国国家及地方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7.3 在我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如果有的话)均应由卖方负担。 18、争端的解决 18.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经过二十八(28)天内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端提交太原市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 18.2 仲裁解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8.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8.5 若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合同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9、违约终止合同 19.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⑴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与安装。 ⑵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⑶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定义如下: “腐败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有关执行人员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慌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自由的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卖方提供货物或灯具的假的工厂试验、检验结果。 19.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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