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36.1(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工程师批准。 (2)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3)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4)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样品费用 36.2如果检验样品的提供在技术规范或其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检(试)验费用 36.3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合同中列有可供报价的检(试)验细目或专项检(试)验细目,其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未规定的检(试)验费用 36.4如果监理工程师所要求做的检验(试)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没有如上列出细目的,或是在该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业主另行支付。 监理工程师对未规定的检(试)验的决定 36.4对于第36.4款所做的检(试)验,若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检(试)验费用,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作业的检查 37.1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37.2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正规检查工检验的时间,监理工程师至少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到场时间。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进行检验,并可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数据理的复件。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到场参加检验,他应对上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拒 收 37.3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监理工程师的拒收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扣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独立的检查 37.4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完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试验室 37.5试验室所有仪器须由计量部门标定,再由所在省(自治区、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其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合格并确定其试验范围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自身不能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如钢绞线等材料的化学分析等重要原材料的试验、较复杂的试验及标准试验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38.1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参与检查,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12小时内,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推选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认可。 剥开和开孔 38.2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根据第38.1款要求已予覆盖掩蔽,经查明并认为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不合格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拆运 39.1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指令: (1)根据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 (2)不管先前是否已经过检验或中期付款,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任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人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 39.2如果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39.1款所述的指令,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顶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