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一般规定 1.12.1.1 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1.12.1.2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1.12.1.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1.12.1.4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和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 Ⅰ类总容量为1200万m3以上; Ⅱ类总容量为500~1200万m3; Ⅲ类总容量为200~500万m3; Ⅳ类总容量为100~200万m3。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 填埋场建设规模日处理能力分级: Ⅰ级日处理量为1200t/d以上; Ⅱ级日处理量为500~1200t/d; Ⅲ级日处理量为200~500t/d; Ⅳ级日处理量为200t/d以下。 注:以上规模分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1.12.1.5 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1.12.1.6 填埋物 1. 填埋物应是下列生活垃圾: (1) 居民生活垃圾。 (2) 商业垃圾。 (3) 集市贸易市场垃圾。 (4) 街道清扫垃圾。 (5) 公共场所垃圾。 (6) 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2.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3. 填埋物应按重量吨位进行计量、统计与校核。 4. 填埋物含水量、有机成分、外形尺寸应符合具体填埋工艺设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