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10年5月,山东省某设备厂准备兴建办公大楼。为节约经费,缩短工期,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这一工程,遂向全社会发出招标公告。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日期内,共有10家建筑公司符合条件参加投标。2010年8月10日,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设备厂当众开标。在10家投标人中,甲建筑公司报价最低为3000万元,乙建筑公司的报价次之,为3020万元。评标时发现,甲公司的报价虽低但其施工方案不太合理,技术力量亦不强。设备厂经选择,在定标时将乙公司选为中标人,与之签订了施工合同。甲公司在得知自己报价最低之后,以为自己一定会中标,在定标前就开始了工程准备工作,预定了相当数量的物资。在知道自己未中标后,甲公司以自己报价最低,工程应由其承揽为由向法院起诉。设备厂则称甲公司的报价虽低,但自己有定标的选择权,甲公司的诉求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