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二、新验收规程的主要特点 对比1999年颁布的老规程,新规程有以下主要特点: 1、验收类别:改变了老规程以工程验收时是否投入使用作为划分工程验收类别的方法,明确以验收时主持单位的具体职责和责任划分工程验收的类别,将工程验收分为政府验收和法人验收。 2、验收依据: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在保持与老规程一致的基础上,增加法人验收同时应当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强化工程参建单位特别是项目法人的合同意识。 3、明确职责:在验收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及参建单位的责任,强调了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组织的各种验收是政府验收工作的重要基础,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对参建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4、验收专家:明确了无论是政府验收,还是法人验收,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都应当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发挥专业人士的技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