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2.3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中有关设计的强制性条文有: 2.0.1 发展村镇供水,应制定区域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规划。 3.1.1 供水规模,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企业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等,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列项,按最高日用水量进行计算。 确定供水规模时,应综合考虑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其设计年限内的发展变化、水源条件、制水成本、已有供水能力、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的供水情况。 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应分别计算供水范围内各村、镇的最高日用水量。 3.2.1 集中式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3.3.1 供水水源应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卫生防护。 9.13.1 生活饮用水应消毒。消毒剂可采用液氯、次氯酸钠、二氧化氯、漂白粉或漂粉精等,无配水管网的规模较小水厂可采用紫外线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