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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节 管道安装
第9.1.1条 各种管道,均以施工图所示中心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包括减压器、疏水器、水表、伸缩器等组成安装)所占的长度。
第9.1.2条 镀锌铁皮套管制作以“个”为计量单位,其安装已包括在管道安装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第9.1.3条 管道支架制作安装,室内管道公称直径32mm以下的安装工程已包括在内,不得另行计算。公称直径32mm以上的,可另行计算。
第9.1.4条 各种伸缩器制作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方形伸缩器的两臂,按臂长的两倍合并在管道长度内计算。
第9.1.5条 管道消毒、冲洗、压力试验,均按管道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所占的长度。
第二节 阀门、水位标尺安装
第9.2.1条 各种阀门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法兰阀门安装,如仅为一侧法兰连接时,定额所列法兰、带帽螺栓及垫圈数量减半,其余不变。
第9.2.2条 各种法兰连接用垫片,均按石棉橡胶板计算,如用其他材料,不得调整。
第9.2.3条 法兰阀(带短管甲乙)安装,均以“套”为计量单位,如接口材料不同时,可作调整。
第9.2,4条 自动排气阀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已包括了支架制作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第9.2.5条 浮球阀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已包括了联杆及浮球的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第9.2.6条 浮标液面计、水位标尺是按国标编制的,如设计与国标不符时,可作调整。
第三节 低压器具、水表组成与安装
第9.3.1条 减压器、疏水器组成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如设计组成与定额不同时,阀门和压力表数量可按设计用量进行调整,其余不变。
第9.3.2条 减压器安装按高压侧的直径计算。
第9.3.3条 法兰水表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定额中旁通管及止回阀如与设计规定的安装形式不同时,阀门及止回阀可按设计规定进行调整,其余不变。
第四节 卫生器具制作安装
第9.4.1条 卫生器具组成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已按标准图综合了卫生器具与给水管、排水管连接的人工与材料用量,不得另行计算。
第9.4.2条 浴盆安装不包括支座和四周侧面的砌砖及瓷砖粘贴。
第9.4.3条 蹲式大便器安装,已包括了固定大便器的垫砖,但不包括大便器蹲台砌筑。
第9.4.4条 大便槽、小便槽自动冲洗水箱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已包括了水箱托架的制作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第9.4.5条 小便槽冲洗管制作与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不包括阀门安装,其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4.6条 脚踏开关安装,已包括了弯管与喷头的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第9.4.7条 冷热水混合器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不包括支架制作安装及阀门安装,其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4.8条 蒸气——水加热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包括莲蓬头安装,不包括支架制作安装及阀门、疏水器安装,其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4.9条 容积式水加热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安全阀安装、保温与基础砌筑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4.10条 电热水器、电开水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只考虑本体安装,连接管、连接件等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4.11条 饮水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阀门和脚踏开关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五节 供暖器具安装
第9.5.1条 热空气幕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其支架制作安装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5.2条 长翼、柱型铸铁散热器组成安装以“片”为计量单位,其汽包垫不得换算;圆翼型铸铁散热器组成安装以“节”为计量单位。
第9.5.3条 光排管散热器制作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已包括联管长度,不得另行计算。
第六节 小型容器制作安装
第9.6.1条 钢板水箱制作,按施工图所示尺寸,不扣除人孔、手孔重量,以“kg”为计量单位,法兰和短管水位计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6.2条 钢板水箱安装,按国家标准图集水箱容量“m3”,执行相应定额。各种水箱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七节 燃气管道及附件、器具安装
第9.7.1条 各种管道安装,均按设计管道中心线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各种管件和阀门所占长度。
第9.7.2条 除铸铁管外,管道安装中已包括管件安装和管件本身价值。
第9.7.3条 承插铸铁管安装定额中未列出接头零件,其本身价值应按设计用量另行计算,其余不变。
第9.7.4条 钢管焊接挖眼接管工作,均在定额中综合取定,不得另行计算。
第9.7.5条 调长器及调长器与阀门连接,包括一副法兰安装,螺栓规格和数量以压力为0.6MPa的法兰装配,如压力不同可按设计要求的数量、规格进行调整,其他不变。
第9.7.6条 燃气表安装按不同规格、型号分别以“块”为计量单位,不包括表托、支架、表底垫层基础,其工程量可根据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第9.7.7条 燃气加热设备、灶具等按不同用途规定型号,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9.7.8条 气嘴安装按规格型号连接方式,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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