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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摘要:对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简单介绍和实例说明。
关键词:水电工程 质量监督
水利工程项目多建在江河之上,具有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参与者多等特点,给质量监督管理增添了一定的难度,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一)建设周期长。一般来说,一项水利工程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少则需要几个月,多则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完成。比如三峡工程,从国民党执政时期就开始勘察,进行可行性研究,1986年6月开始重新论证,确定正常蓄水位为175m方案。 1992年4月全国人大会议决定兴建,1993年开始进行施工准备,1994年12月14日正式开工,于2009年全部建成,工程总工期长达17 年。
(二)固定性。水利工程尤其是巨型或大中型水利工程实体庞大,固定不动,除江河湖海堤坝延绵数百公里外,水库大坝、大型水闸、巨型水电站仅单个建筑物就大得惊人,更不用说整个水利枢纽工程了。
(三)工程量巨大。由于水利工程实体庞大,必然带来巨大的工程量,修建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材料和人力,需要使用各种类型的机械设备,这就要求在规划设计中,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做好综合平衡工作。
(四)一品性。由于水利工程都是在特定的自然条件(环境)、特定的使用条件下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每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内容、结构各不相同。即使工程内容完全一样,也因外界条件的不同或变化(如水文、地质、气象、交通运输等条件的变化),其施工方法也不尽相同。
二、水利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
  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很多,一般归纳为偶然性原因和异常性原因两类。
  偶然性原因是对工程质量经常起作用的原因。如取自同一合格批的混凝土,尽管每组(个)试块的强度值在一定范围内有微小差异。但不易控制和掌握,只能从整体上用方差、离散系数和保证率等综合性指标来判断整体的质量状况。偶然性原因一般是不可避免的,是不易识别和预防的(也可能采取一定技术措施加以预防,但在经济上显然不合理),所以在工程质量控制工作中,一般部不考虑偶然性原因对工程质量波动影响。偶然性原因在质量标准中是通过规定保证率、离散系数、方差、允许偏差的范围来体现的。
异常性原因是那些人为可以避免的。凭借一定的手段或经验完全可以及现与消除的原因,如调查不充分,论证不彻底,导致项目选样次误;参数选择或计算错误,导致方案选样失误;材料、设备不合格。施工方法不合理,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等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等等、都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异常性原因。异常性原因对工程质量影响比较大,对工程质量的稳定起着明显的作用,因此,在工程建设中,必须正确认识它,充分分析它,设法消除它,使工程质量各项指标都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异常性原因在工程质量上的表现是其结果导致某些质量指标偏离规定的标准。
三、加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力度
(一)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各个城市市政当局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公共投资工程和私人投资工程进行强制性监督检查。政府参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自己的检查人员,另一类是政府临时聘请或要求业主聘请的,属于政府认可的外部专业人员。在瑞典,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个完整而协调的监督体系,中央设立国家规划与建筑局,地方设郡、市建筑委员会,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国家规划与建筑局,负责建筑立法和质量监督。其任务除质量监督立法外,负责对定型产品进行全面技术审核、鉴定和发放合格证书,负责审核施工现场责任工程师的资格,收集质量信息,掌握质量动态等;地方建筑委员会,其任务是负责城市规划,审核工程设计,发放施工许可证,制定地方性技术规章,并对其区城内的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由其主管部门建设局在每个工地派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称为工程监督员)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这类监督检查人员都直接参与每道重要工序和每个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由他们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对工程材料、制品质量的检验,都由相对独立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在所有监督检查中,又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作为重点。
(二)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实行间接管理。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国家制定建筑法,规定了监督部门要按国家标准化协会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施工及验收工作,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制度。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由当地政府建设主要部门委托或授权,由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工程师组成的质量监督审查公司,代表政府对所有新建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改建工程的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审查。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对工程材料的检测,一般由承包商负责送到国家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监督工程师委托国家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承包商、业主或质量监督公司中的责任方负担。
(三)政府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政府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而是主要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促使建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例如实行强制性的工程保险制度。按照法国的建筑法规《建筑职责与保险》的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承包商、设计、施工、质检等单位,均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每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质量检查公司进行质量检查,并给予投保单位可少付保险费的优惠。我们参照法国的做法:法国全国设有五个质量检查公司,都是经政府认可的、执行官方意志的、独立性很强的民间组织。它的任务是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直至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及技术规范要求,保证业主不受经济损失。法国政府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和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都必须委托质量检查公司进行强制性监督检查。其它工程虽未做此规定,但要求每项新建的工程都必须投保,而保险公司一般也要求投保的工程,必须经质量检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法国的质量检查公司在营业前,必须取得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审批颁发的证书。获证的质量检查公司,每隔2-3年须经发证机构复审一次。为了保证质量,检查公司能保持其第三方的客观公正地位,质量检查公司不得在国内参与质检以外的任何商业活动。质量检查公司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任务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标投标阶段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法国的质量检查公司均配备完善的检测设备、以保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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