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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中有哪些事项需要备案?

依据水利部的规章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招标开始至竣工验收,有哪些事项需要备案。我们一起来看看:

01、勘测设计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否决投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02、 监理单位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17年修正)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03、招标方案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04、招标结果备案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四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05、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备案  

《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335号)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参见附件),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前述规定重新备案。

06、开工备案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令第48号 2016修订)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2.《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13〕331号
四、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07、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订)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08、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修正)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09、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措施方案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修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二)施工组织方案;

(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0、度汛方案备案  

《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设〔2024〕16号)
三、强化预案管理
(九)编制度汛方案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年度实施方案、《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2)组织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并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见附件1)。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重点工程度汛方案,需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后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度汛方案应当于每年汛前完成报备或报批工作,汛期新开工项目应当于开工前完成度汛方案的报备或报批。

   11、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备案  

《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设〔2024〕16号)
三、强化预案管理
(十)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在建水利工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见附件3)组织对溃坝、溃堰、建筑物冲毁等风险进行评估,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与度汛方案一同报送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重点工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需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后,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他工程可不单独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但应当在度汛方案中设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专章。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应当于每年汛前完成报备或报批工作,汛期新开工项目应当于开工前完成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报备或报批。

  12、法人验收鉴定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订)
第十六条  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13、专项验收成果文件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14、阶段验收鉴定书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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