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办建督〔2019〕211 号)要求,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可归纳为:“二项确认、二项备案、五项编写、六项复核、六项核备(批准)和八项参加(列席)”。从法律规范的解释效力来分析,2019年之前规范与清单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最新版清单。(1)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批准;(SL176-2007)附录A中的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评定标准及标准分核备(包含单位工程不同类型分部工程外观评定中所占的权重系数);(2)参加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事故调查,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4)宜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8)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议,并宣读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相较之下,质量监督机构已经不在承担核定任务,之前的“外观质量评定结果核定”、“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以及“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定”工作已经修订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备”、“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不再进行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工作,不再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此外,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所指出是问题,从质量监督机构积极履职的角度分析,2019版清单中所指的“参加、列席”应解读为“应参加和应列席”,此举符合当前质量监督应积极履职、加强主动性审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