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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 631.1—2025 重点条文学习(二)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第1部分:土石方工程》(SL/T 631.1—2025)

3.2.1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序中所有施工内容已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2  检查发现的与该工序有关的质量问题已经处理。

3  工序中所包含的检验项目经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工序施工质量自检合格。

[条文说明]  修订。

2  将检查发现的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纳入了工序验收条件。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包括参建单位现场检查及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强调工序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有遗留。

 

3.2.2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施工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工序按本标准及时进行检验,并填写工序施工质量检验表(见附录A表A.0.1-1),质量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

2  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4h内组织验收,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在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表(见附录A表A.0.1-2)中填写检验记录和检验结论,签署验收意见。

3  检验项目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条文说明]  修订。取消了关于“评定、复核”用词,进一步明确各验收主体责任,体现“明确职责”的原则。条文中“质量责任人”是指施工单位以正式文件明确授权可以代表施工单位在相应的质量检验、验收文件上签字的人员(余同)。将原标准中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分解为质量检验和质量验收“两张表格”,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质量检验表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根据检查、检验情况在质量验收表中填写验收记录和意见。强调出现检验项目不合格情况,要及时落实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3.2.3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资料:

1  工序施工质量检验表及备查资料。

2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表及备查资料。

[条文说明]  修订。对原标准规定的单元工程验收资料进行了调整。鉴于“三检制”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各地各企业做法都不尽相同,故不再将初检、复检资料纳入质量验收条件。将自检记录、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资料统一归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的要求按3.1.5条、3.1.6条及附录A执行。

 

3.2.4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项目中主控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一般项目中逐项应有80%及以上的检验点符合本标准要求,且不符合点不应集中。

2  各项验收资料符合本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  修订。本次修订重点“聚焦”施工质量是否“合格”,只规定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不再区分主要工序和一般工序,取消优良等级标准内容,体现“验评分离”的原则。主控项目是对单元工程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要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一般项目指对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原标准规定合格率达到70%以上者为合格,但随着近年来施工技术、设备、材料、工艺的快速发展,水利行业总体质量水平显著提升,同时适当借鉴其他行业验收标准,将一般项目检验合格率要求由70%提高到了80%。

 

3.2.5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重新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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