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T223《验收规程》将原SL223《验收规程》和SL176《评定规程》进行了合并,在充分体现“验评分离”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修订,有效解决了部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本文总结归纳了新版《验收规程》12项主要修订内容,供大家交流学习。 2025验收规程解读 一、合并《验收规程》与《评定规程》 根据《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的通知》(水国科〔2021〕70号)要求,对《验收规程》和《评定规程》合并进行修订,将《评定规程》部分内容作为新增条款并入《验收规程》。 二、删除“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章节 三、调整工程验收分类和适用范围 取消了“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分类,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分为施工质量验收、合同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其中施工质量验收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明确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同时明确新版验收规程适用范围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要求由各省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自行制定。 四、增加“术语”章节 调整《评定规程》中的术语,增加“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术语定义,对在《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 SL 26)和《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L/T 631)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新规程中不再重复表述。 五、增加“基本规定”章节 新规程增加了基本规定章节,将本标准中其他章节的共性要求条款汇总,单独成章,逻辑更加清晰。后续章节中不再重复表述,按基本规定执行即可。 六、取消质量评定 1. 将“施工质量评定”修改为“施工质量验收”,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取消施工质量“优良”等级,彻底实现验评分离。。 2. 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修改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将外观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调整为得分率达到80%及以上,取消单位工程外观质量“优良”等级。 七、调整项目划分 2. 项目划分中引进了“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的概念。 3. 增加信息化工程项目划分的内容,将信息化工程确定为专业工程,明确要求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验收可按照相关规程规范执行。 八、调整部分内容 1. 删除“专项验收”一章,增加“专业验收”明确其验收执行相关规定。 2. 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修改为“合同工程验收”以区别第8章中“工程完工验收”并新增合同工程验收程序。 3. 删除“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章节,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增加部分工程投入使用、水下工程等其他阶段验收。 4. 删除“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章节,将其纳入各参建单位验收的工作内容。 5. 删除SL176-2007“数据处理、优良标准、质量评定”等相关内容。 九、完善阶段验收要求 2.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2 217号),明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将水库下闸蓄水外的其他阶段验收委托项目法主持。 3. 明确每台机组均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不再强调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机组验收可分批次进行。 十、完善竣工验收要求 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增加“对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应在履行相应的停建或者设计变更等手续后,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对已按照初步设计全部建成、试运行期运行正常,但因专项验收等特殊原因(投资不能全部到位、移民安置)制约竣工验收工作开展的水利工程,可先行进行工程完工验收的条款。”为非水利工程建设本身原因不能验收的工程如何组织完工验收提供了依据。(该条对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有效解决因资金、专项验收等非水利行业原因而无法推进验收项目的验收工作,将非水利部门责任剥离出去。) 2.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规定,删除原规程中“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竣工验收条件。”理顺了竣工财务决算与竣工验收的逻辑关系。 3. 规定大中型工程有不超过批准项目概(预)算总投资3%的尾工未完成,并满足其他竣工验收条件,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经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十一、补充工程交接、移交部分内容 新规程细化了工程交接、工程移交内容,确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工程档案等移交。 十二、优化调整部分附录 1. 删除SL176-2007中附录,如附录 C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附录 D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等,混凝土试块评定统一在SL67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中规定。 2. 减少SL223-2008中验收文件格式相关附录,由32个减少至6个,其余调整到条文说明中,作为参考示例,属于非要求性内容。如附录 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 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附录 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等。(条文说明中的格式仅供参考,不做硬性要求,参建单位根据工程验收管理需要自行确定格式。) 3. 验收提供文件清单中删除“安全监督报告”。(进一步说明水利工程安全监督主要是施工现场监督,监督时限与质量监督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