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环节 勘测设计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备案: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依法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需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涵盖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详情、评标环节等十项信息 。 监理单位备案: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需实施监理的水利项目,项目法人应按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确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方案备案: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招标前项目法人需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要明确招标条件、方式、评标安排等内容。 招标结果备案: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 15 日内,需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若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顺序不符,或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均需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也规定,依法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需在发出中标通知书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含招标范围、评标情况等内容。 施工环节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备案:《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项目负责人需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负责人更换需重新备案。 开工备案: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试行)》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项目法人需在工程开工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备案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建设过程中若安全生产情况变化,需及时调整方案并重新备案,方案需包含项目概况、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拆除和爆破工程措施方案备案:《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项目法人应在拆除或爆破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拟拆除或爆破工程说明、施工组织方案等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备案。 度汛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备案:根据《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项目法人需依据相关指南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每年汛前或汛期新开工项目开工前,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报批。重点工程的相关预案需通过专家论证。 验收环节 法人验收鉴定书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规定,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需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备案:项目法人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需将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备案:验收主持单位应在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