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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 223—202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6 合同工程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T 223—2025

 6 合同工程验收 

 

6.0.1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验收。

6.0.2 合同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6.0.3 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6.0.4 合同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完成。
2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已完成。
3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如有时)。
4 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或工程计量已确认。
6 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7 应归档文件已收集、整理。
8 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且不影响合同工程验收。
9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6.0.5 合同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合同工程完成情况。
2 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生产生活区恢复情况。
4 已投人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5 工程施工质量。
6 归档文件收集整理情况。
7 工程完工结算或工程计量完成情况。
8 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9 合同工程完工日期确定。
10 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6.0.6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
6.0.7 合同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合同工程完成情况和施工质量。
2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
3 检查合同工程验收相关文件。
4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6.0.8 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6.0.9 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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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 223—202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6 合同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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