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T 223—2025)
6.0.1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验收。
6.0.2 合同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6.0.3 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3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如有时)。8 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且不影响合同工程验收。6.0.6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5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6.0.8 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6.0.9 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