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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
岩土规范
岩土规范
GB 2007.5-198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取样系统误差校核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需校核的取样方法、取样装置进行系统误差校核试验。也可用于制样方法、缩分设备的校核。
GB 2007.4-198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精密度校核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按GB2007.1和GB2007.2所列取样、制样方法精密度的校核。
GB 2007.3-198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评定品质波动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GB2007.1中所述各类矿石品质波动的评定。
GB 2007.2-198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制样方法
木通则适用于按GB2007.1规定方法所取样品的制备。制备的丰籍n应能代表原样品的品质特性,且适用于分析或试验的要求。
GB 2007.1-198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取样方法
本通则适用f确定成批散装氟石(即萤石)、矾土、滑石、锰矿石、铁矿石、铬矿石的化学成分、水分、拉度及其他物理项目的检验用样品的采取,
GB 25323-2010 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铅酸蓄电池、金属态铅废料为原料的再生铅冶炼企业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MT/T 978-2006 矿用隔爆型硫化机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隔爆型硫化机(以下简称硫化机)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用隔爆型电加热式硫化机。
GB 50201-201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
GB 50201-201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
MT/T 1041.3-2008 采煤机电气调速装置技术条件 第3部分:电磁调速装置
本部分适用于采煤机行走部的电磁调速装置(以下简称电磁调速装置)。
MT/T 1040-2007 采煤机变频调速装置用YBVF系列行走电动机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采煤机变频调速装置用YBVF系列行走电动机。凡属本系列电动机所派生的其他电动机也可参照执行。
GB/T 23561.15-2010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第15部分:岩石膨胀应力测定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岩石的侧向约束膨胀应力测定,其中平衡加压法适用于有衬砌状态下围岩膨胀应力的测定,压力恢复法适用于矿山巷道底臌膨胀应力的测定。
GB/T 23561.14-2010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第14部分:岩石膨胀率测定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岩石自由膨胀率测定和岩石侧向约束膨胀率测定。其中岩石自由膨胀率测定适用于遇水不易崩解的岩石,岩石侧向约束膨胀率测定适用于各类岩石。
GB/T 23561.13-2010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第13部分:煤和岩石点载荷强度指数测定方法
GB/T23561的本部分规定了煤和岩石点载荷强度指数测定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则试件点载荷强度指数测定、低强度不规则试件点载荷强度指数测定和数据计算。
GB/T 23561.12-2010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第12部分: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方法
GB/T23561的本部分规定了捣碎法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仪器设备、试件规格、测定步骤和数据计算。 本部分适用于褐煤、烟煤、无烟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不适用于天然焦和焦炭。
GB/T 23561.11-2010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第11部分:煤和岩石抗剪强度测定方法
GB/T23561的本部分规定了煤和岩石抗剪强度测定方法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标准试件抗剪强度测定、非标准试件抗剪强度测定和双面剪切强度测定。
GB/T 23561.10-2010 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 第10部分:煤和岩石抗拉强度测定方法
GB/T23561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劈裂法测定煤和岩石抗拉强度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仪器设备、试件规格、测定步骤和数据计算。
GB/T 18340.6-2010 地质样品有机地球化学分析方法 第6部分:汽油族组成测定 质谱法
本部分适用于测定凝析油或轻质原油(95%馏出物温度低于196℃)中的3种饱和烃及3种芳香烃的族组成。样品中烯烃含量小于3%。
GB/T 18340.5-2010 地质样品有机地球化学分析方法 第5部分:岩石提取物和原油中饱和烃分析 气相色谱法
GB/T18340的本部分规定了岩石提取物和原油中饱和烃馏分气相色谱分析方法、色谱地化参数计算和精密度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岩石提取物和原油中饱和烃组分的分析。
GB/T 18340.4-2010 地质样品有机地球化学分析方法 第4部分:石油重馏分中芳香烃族组分测定 质谱法
本部分适用于石油重馏分(沸程范围205℃~540 ℃)芳香烃馏分中的18个芳香烃及3种芳香噻吩族组成的定量分析。样品中应不含烯烃,总硫量应低于总重量的1%,非芳烃化合物的含量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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