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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常见问题解析

问题一:岩土勘察丨场地内仅个别钻孔存在地震轻微液化,如何进行综合判定?

答: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场地内仅个别钻孔存在地震轻微液化时,首先应确定有液化的钻孔所获取的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并评价其影响。当其数据失真,不具有代表性时可忽略其影响。如确定存在液化影响时,应综合确定为场地液化或对场地进行分区(液化区、非液化区),必要时可现场补充钻探工作。
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版)第5.7.10条: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钻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问题二:岩土勘察丨医院、学校等设施是否需要考虑抗震等级提高一级设防?

答:医院、学校等设施一般不需要考虑抗震等级提高一级设防。
现行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贯彻了《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既抗震设防要求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并给出了相应的定量要求,以及如何达到这些要求的措施,是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实现抗震设防目标的技术依据。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规定:医院、学校等属于重点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当设防类别为乙类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问题三:岩土勘察丨场地条件限制,个别钻孔无法钻探时,勘察报告是否可以报审?

答:需要根据无法钻探钻孔对工程评价的影响程度而定。具体应考虑缺失的位置、场地的复杂程度及拟建工程的特点等。
当缺失钻孔位于拟建物的内部,且周围有已完成钻孔的地层稳定、建筑物布局简单,勘察单位认为能控制建(构)筑物的地基范围,可依据周边钻孔揭示的工程地质条件,对地基方案作出可靠的分析、评价和建议时,可以报审;
当缺失钻孔位于拟建物外围或角点位置,且周围无已完成钻孔,勘探点未能控制建筑物地基范围,对地基方案不能作出可靠的分析、评价和建议时,不可报审;
无论缺失钻孔在什么位置,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版)第4.6.3条、第4.6.4条规定,均需在勘察报告中明确下一步补充勘探工作的要求。
依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第3.2.2条第1款规定,勘探点在平面上应能控制建(构)筑物的地基范围;《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6条第1款规定,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

问题四:岩土勘察丨为查明填土分布现场临时增加的勘探孔不满足控制性孔、一般性孔深度要求可否判违反强条?

答: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第3.2.3条,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分析、变形计算的要求;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3.2.3条文解释,本条是对控制性勘探孔和一般性勘探孔深度的原则要求。勘探孔数要求不包括为查明地层起伏而布置的钻孔,为查明埋藏的河、沟、池、浜以及杂填土分布区等布置钻孔。
因此,为查明填土分布现场临时增加的勘探孔不满足控制性孔、一般性孔深度要求不判违反强条。

问题五:岩土勘察丨液化判别水位是否必须与抗浮设防水位保持一致?地震液化判别时,液化判别水位应该如何选取?

答:液化判别水位、抗浮设防水位二者概念不尽相同,是否保持一致,由项目负责人视情况而定。
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4.3.3条:液化判别地下水位深度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第4.2.2条:液化判别地下水位深度宜按桥梁使用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
由此可见,房建、市政工程关于液化判别地下水位取值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定时期内年最高水位,通常应以不低于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为最低标准,是否取历史最高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与近3~5年最高水位的平均值,由项目负责人视工程重要性、历史地震场地是否已发生液化等情况自行确定。

问题六:岩土勘察丨勘察报告天然地基评价时对软弱下卧层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需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及其他针对性建议。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第6.1.6条第4款: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
天然地基评价时,对于直接持力层以下的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的情况,勘察报告应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所需计算参数,如:土层重度、压缩模量、承载力、地下水位等,供设计单位验算软弱下卧层使用。
对于因存在软弱下卧层可能影响天然地基方案可行性的情况,应提出其他地基方案的建议(如地基处理或者桩基础),并提供满足设计需要的地层资料及相关设计参数,供设计单位选择参考。

 

问题七:岩土勘察丨勘察报告盖章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2.0.6条规定:勘察纲要、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1 勘察纲要封面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字;2 勘察报告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3 勘察报告责任页应有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应有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4 图表应有完成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5 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6 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
根据该规定要求,结合审图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勘察报告盖章除满足上述深度规定以外,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盖章应清晰可辨。(2)勘察文件专用章不能代替单位公章。(3)所盖章要在有效期内。(4)盖章位置不要遗漏,比如报告封面责任页、现场工作量备案表,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5)盖章位置尽量不要遮盖文字报告、数据等关键信息,比如工程概况中拟建物埋深、基底标高、基础类型等关键性内容。

问题八:岩土勘察丨勘察报告是否应提供防水设防水位?

答:防水设防水位与抗浮设防水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相关标准没有勘察报告必须提供防水设防水位的强制性规定。
抗浮设防水位是为了满足地下结构抗浮设防标准的要求,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长期观测数据等区域资料,设定的地下结构在施工期间和使用年限内可能遭遇的地下水最高水位。《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第3.7.4条第3款规定:当有抗浮需要时,应进行抗浮评价,提出抗浮措施建议。因此,拟建工程有抗浮需要时,勘察报告应提供抗浮设防水位建议。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是通过采用各种防水材料及构造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出现渗水、漏水问题,避免渗漏、潮湿环境影响地下室空间使用。防水设防水位不仅要考虑地下水作用,也要考虑毛细管水、地表水以及人为因素影响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3.1.3条规定:单建式的地下工程,宜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的防排水设计;附建式的全地下室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
因此,防水设防水位通常由设计人员按规范规定确定,勘察报告可不提供。勘察报告如果提供防水设防水位时,应符合上述规范规定,抗渗防水设防水位建议应正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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