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立法体系是怎样的?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立法体系第一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层次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第三层次是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如:《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化管理办法》等。 2.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之间关系如何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一的,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消:(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消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