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体系、程序内容、技术方法,成果验收、更新及应用等。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开展的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城市开展的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 跨行政区的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以及建制镇的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