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人员必须承担的责任,保密工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1日开始施行。《保密法》是全体公民履行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是制止泄密违法行为,准确有力地打击各种泄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但这项重要工作,却往往被有些同志所“忽略”,“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和“无密可保,保密无用”的思想,淡化了人们的保密观念,放松了应有的警觉,致使泄密事件不断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帮助我院广大野外测绘职工学习、了解和掌握保密工作基本知识,应该结合《测绘法》和《保密法》的学习,增长保密知识,掌握保密技能,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环境,更好地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在我们日常测绘生产中,测绘资料是我们经常接触的,测绘成果又是我们直接生产的,我们在野外生产出的第一手测绘数据,我们在野外生产中所使用的地形图等,都涉及高度的机密。现代战争所使用的高精度智能武器都离不开的地理信息,都和我们的测绘息息相关。所以说做好测绘资料的保密工作必须慎之又慎。《保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在测绘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负的责任不同于一般社会人员,我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接触国家地理信息秘密的事项多、知密的范围广,所以在保密方面必须有特别的要求。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在我院的历史上,因疏忽大意而丢失测绘资料的事时有发生。1988年,在天津二网改造工作中,有的同志在海边30多米的高标上,因不小心,致使大风把国家秘密级的地形图刮入海中,造成地形图丢失; 1989年,重力中队在东北到北京长迁途中,一个疏忽被小偷从越野车中把一个资料箱偷走,丢失了工作了近一年的野外重力观测资料。
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在野外日常工作中我们必须要做到以下几条:
1、在野外测绘生产中,保密工作要做到高度重视,测绘资料要做到专人领用和保管;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需经领导同意,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电脑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测绘数据和成果。
5、不携带测绘资料进入公共场所,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需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做到人不离资料。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测绘资料和国家秘密。
《保密法》关于保密制度的规定,是对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必须作出和禁止作出的行为规范。《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每个职工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保密义务,把保密措施落实到实处,学习和了解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了解违法泄密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密法》和《测绘法》为行为规范,检查和堵塞思想上、工作上的泄密漏洞,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保密观念、法制观念,形成自觉保守国家测绘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