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图是专题图,它首先要反映地籍要素以及与地籍有密切关系的地物,其次在图面荷载允许的条件下,适当反映其它内容。地籍要素要反映得充分、明显,其它要素摘要表示,一般可略去细部、次要的部分。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各地的地形、地物、宗地的大小、界址线与界标物的关系,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等差别很大,在统一的规定下,各地应从本地具体条件出发,对地籍图内容作出补充规定。地籍图内容主要有:地籍要素、数学要素及地物要素。
1.地籍要素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地籍要素包括:行政界线、界址点、界址线、地类号、地籍号、座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及土地等级等。现分述如下:
(1)各级行政界线要素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界;自治州、地区、盟、地级市界;县、自治县、旗、县级市及城市内的区界;乡、镇、国营农、林、牧、渔场界及城市内街道界。两级行政界线重合时在地籍图上表示高级界线,境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拐角处绘出点或线。
(2)界址要素有: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地籍街坊界线、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在地籍图上界址点用直径0.8mm的红色小圆圈表示,界址线用0.3mm的红线表示;与宗地界址线重合的其它界线,在地籍图上可跳跃注记;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注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内。
(3)地籍号:地籍号由区县编号、街道号、街坊号及宗地号组成。在地籍图上只注记街道号、街坊号及宗地号。街道号、街坊号注在图幅内有关街道、街坊区域的适中部位,宗地号注在宗地内。在地籍图上宗地号和地类号的注记以分式表示,分子表示宗地号,分母表示地类号。对于跨越图幅的宗地,宗地在不同图幅的各部分都须注记宗地号。如果某街道或街坊或宗地只有一小区域在本图幅内,相应的编号可以注记在本图幅内图廊线外。如果宗地面积太小,在地籍图上可以用标识线移在宗地外空白处注记宗地号,也可以不注记宗地号。
(4)地类:在地籍图上按《全国土地分类》体系规定的土地利用类别码注记地类,地籍图上应注记地类的三级分类。对于宗地较小的住宅用地,可以省略不注记,其它各类用地码一律不得省略。道路用地,包括分割街坊的道路和街坊内的道、巷、通道的宗地,都应按《全国土地分类》体系的规定要求注记其相应的地类代码。
(5)座落:宗地的座落由行政区名、道路名(或地名)及门牌号组成,地籍图上应适当注记行政区名及道路名,宗地门牌号可以选择性注记。
(6)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在地籍图上可选择性注记单位名称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因单位宗地较小,可以不在地籍图上注记单位名称。在地籍图上不需要注记个人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名称。
(7)土地等级:对于已完成土地定级估价的城镇,在地籍图上绘出土地分级界线及相应的土地等级注记。
2.数学要素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数学要素包括:大地坐标系、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线及坐标注记、控制点点位及其注记、地籍图比例尺、地籍图分幅索引图、本幅地籍图分幅编号、图名及图幅整饰等内容。
3.地物要素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地物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水系、地貌、土壤植被、注记等。现分述如下:
(1)建筑物:在地籍图上要绘出固定建筑物的占地状况。非永久性建筑物如棚、简易房可舍去;附属建筑物如不落地的阳台、雨篷及台阶等可舍去,但大单位大面积的台阶、有柱的雨篷应表示;建筑物的细部如墙外砖柱等或较小的装饰性细部可舍去;小于6m2的房屋可以舍去;建筑群内的天井或院子大于6m2时应该表示;应在建筑物右上角注上建筑物层次。大型或线型构筑物应在地籍图上表示。
(2)道路:在地籍图上要绘出道路的道牙石线。道路的附属物、里程碑和指路牌等可舍去。桥梁、大的涵洞及隧道要在地籍图上绘出。
(3)水系:河流、湖泊、水塘等水域必须测量并在地籍图上绘出其边界。
(4)地貌:在平坦地区,地籍图上一般不表示地貌。在山区或丘陵地区,为了用图方便起见,宜表示出大面积的斜坡、陡坎、路窒、路堤、台阶路等。在地籍图上应注记控制点的高程,散点高程可以选择性的注记。
(5) 土壤植被:在地籍图上,大面积绿化土地、街心花园、城乡结合部的农田、园地、河滩等,可以用土壤及植被符号表示。道路内小绿地、单位内绿地、零星植被在地籍图上可以不表示。
(6)注记:在地籍图上,除地籍要素注记外,还可以选择性注记一些地名、有特色的地物名称等。
(7)其他:电力线、通讯线、架空管线可以不在地籍图上表示,但高压线的塔位及与土地他项权利有关的管线应在地籍图上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