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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记录内容

  沉降观测记录的内容为:工程名称、不同观测日期和不同工程状态下根据水准点测量得出的每个观测点高程与其逐步沉降量的记录。
  1)沉降观测的仪器及方法
  沉降观测宜采用精密水准仪及铜水准尺进行,在缺乏上述仪器时,也可采用精密的工程水准仪(带有符合水准器)和刻度精确的水准尺进行。观察时应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人员也宜固定。每次观察均需采用环形闭合方法或往返闭合方法当场进行检查。同一观察点的两次观测差不得大于1mm,水准测量应采用闭合法进行。
  采用二等水准测量应符合±0.4√n(mm)的要求;
  采用三等水准测量应符合±1.0√n(mm)的要求。
  (n为水准测量过程中水准仪安设的次数)
  2)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
  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一般第一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民用建筑每加高一层应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施工单位在施工期内进行的沉降观测,不得少于4次。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竣工后的观测次数,每一年4次,第二年2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至下沉稳定(由沉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为:砂土地基2年,粘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当建筑物和构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1次的连续观测,同时应对裂缝进行观测。
  建筑物的裂缝观测,应在裂缝上设置可靠的观测标志(如石膏条等),观测后应绘制详图,画出裂缝的位置、形状和尺寸,并注明日期和编号。必要时应对裂缝照相。裂缝宽度可用刻度放大镜观测。
  3)其他
  观测点编号一栏内各测点的编号应与沉降观测示意图中的编号一致。
  工程状态:
  对一般民用建筑以某层楼面(或标高)为状态标志;对工业建筑以不同荷载阶段为状态标志。
  每次沉降观测,应检查每一次观测用相邻观测点间的沉降量及累计沉降量。如果沉降过大或沉降不均匀,应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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