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一般规定
1.1.1 --高程控制测量精度等级的划分,依次为二、三、四、五等。各等级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四等及以下等级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五等也可采用 GPS 拟合高 程测量。
1.1.2-- 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精度要求合理选择。首级网应布设成环形网,加密网宜布设成附合路线或结点网。
1.1.3 --测区的高程系统,宜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在已有高程控制网的地区测量时, 可沿用原有的高程系统;当小测区联测有困难时,也可采用假定高程系统。
1.1.4-- 高程控制点间的距离,一般地区应为 1~3km,了业厂区、城镇建筑区宜小于 lkm。但一个测区及周围至少应有 3 个高程控制点。
1.2 水准测量
1.2.1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1.2.2 --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 i,DSl 型不应超过 15″;DS3 型不应超过 20"。
2 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a 对于二等水准不应超过 0.2″,三等不应超 过 0.5″。
3 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因瓦水准尺,不应超过 0.15mm;对于条形码尺,不应超过 0.10mm;对于木质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 0.5mm。4.2.3 水准点的布设与埋石,除满足 4.1.4 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点位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或稳定的建筑物上,且便于寻找、保存和 引测;当采用数字水准仪作业时,水准路线还应避开电磁场的干扰。
2 宜采用水准标石,也可采用墙水准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3 埋设完成后,二、三等点应绘制点之记,其他控制点可视需要而定。必要时还应设 置指示桩。
1.2.4 --水准观测,应在标石埋设稳定后进行。各等级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2.4 的规定。
1.2.5-- 两次观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重测。重测后,对于二等水准应选取两次异向观测的合格结果,其他等级则应将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较差均不超过限值时,取三次 结果的平均数。
1.2.6-- 当水准路线需要跨越江河(湖塘、宽沟、洼地、山谷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作业场地应选在跨越距离较短、土质坚硬、密实便于观测的地方;标尺点须设 立木桩。
2 两岸测站和立尺点应对称布设。当跨越距离小于 200m 时,可采用单线过河;大于
200m 时,应采用双线过河并组成四边形闭合环。往返较差、环线闭合差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3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2.6 的规定。
1 当跨越距离小于 200m 时,也可采用在测站上变换仪器高度的方法进行,两次观测高差较差不应超过 7mm,取其平均值作为观测高差。
1.2.7 --水准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每条水准路线分测段施测时,应按(4.2.7-1)式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的高差偶 然中误差,其绝对值不应超过本章表 4.2.1 中相应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的 1/2。
2 水准测量结束后,应按(4.2.7-2)式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全中误差,其绝对 值不应超过本章表 4.2.1 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3 当二、三等水准测量与国家水准点附合时,高山地区除应进行正常水准面不平行修 正外,还应进行其重力异常的归算修正。
4 各等级水准网,应按最小二乘法进行平差并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5 高程成果的取值,二等水准应精确至 0.1mm,三、四、五等水准应精确至 1mm。
1.3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1.3.1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宜在平面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成三角高程网或高程导线。
1.3.2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
1.3.3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3.3 的规定。
2 垂直角的对向观测,当直觇完成后应即刻迁站进行返觇测量。
3 仪器、反光镜或觇牌的高度,应在观测前后各量测一次并精确至 lmm,取其平均值 作为最终高度。
4.3.4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返觇的高差,应进行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改正。
2 平差前,应按本章(4.2.7-2)式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3 各等级高程网,应按最小二乘法进行平差并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4 高程成果的取值,应精确至 lmm。
1.4 GPS 拟合高程测量
1.4.1-- GPS 拟合高程测量,仅适用于平原或丘陵地区的五等及以下等级高程测量。
1.4.2-- GPS 拟合高程测量宜与 GPS 平面控制测量一起进行。
1.4.3 --GPS 拟合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PS 网应与四等或四等以上的水准点联测。联测的 GPS 点,宜分布在测区的四周和中央。若测区为带状地形,则联测的 GPS 点应分布于测区两端及中部。
2 联测点数,宜大于选用计算模型中未知参数个数的 1.5 倍,点间距宜小于 10km。
3 地形高差变化较大的地区,应适当增加联测的点数。
4 地形趋势变化明显的大面积测区,宜采取分区拟合的方法。
5 GPS 观测的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 3.2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天线高应在观测前后 各量测一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最终高度。
1.4.4-- GPS 拟合高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利用当地的重力大地水准面模型或资料。
2 应对联测的已知高程点进行可靠性检验,并剔除不合格点。
3 对于地形平坦的小测区,可采用平面拟合模型;对于地形起伏较大的大面积测区,宜采用曲面拟合模型。
4 对拟合高程模型应进行优化。
5 GPS 点的高程计算,不宜超出拟合高程模型所覆盖的范围。
4.4.5-- 对 GPS 点的拟合高程成果,应进行检验。检测点数不少于全部高程点的 10%且不 少于 3 个点;高差检验,可采用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方法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其高差较差不应大于 30mm(D 为检查路线的长度,单位为 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