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为加强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仅适用于火力发电用锅炉出口过热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2MPa(表压)的在役锅炉汽包。过热蒸汽压力小于3.82MPa(表压)的在役锅炉汽包可参照执行。 火力发电厂在役锅炉汽包的检验、安全性评定及修复处理等工作必须遵守本规程。 火力发电厂用锅炉汽包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技术条件和规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