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1单机容量为12MW~10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2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3电压等级为11OkV~750kV交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4电压等级为±660kV及以下直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5电力通信微波塔及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