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将规范适用范围从电压等级10kV及以下修改为35kV及以下; 2、取消了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和槽板配线章节,裸母线安装,配电(控制)屏、盘安装及部分属设计规范的内容; 3、增加了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章节; 4、补充了低压和特低电压配电线路的安装技术要求; 5、补充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接地故障回路阻抗等测试要求; 6、补充了高压设备、电缆的安装技术要求7、补充了电涌保护器(SPD)的检查内容8、补充了材料进场验收、工程过程验收的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 9、明确了钢导管连接处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规格; 10、将原规范的第28章“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与第3章“基本规定”合并为第3章“基本规定”中的第4节“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并结合规范要求增加了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11、将原规范的第25章“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拆分为两个章节,将避雷引下线的安装纳入接闪器安装内容中,为第24章“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内容中增加了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敷设要求,修改后为第23章“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 12、对原规范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完善和调整。 外露可导电部分:用电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状况下不带电,但是在绝缘损坏时会带电。)(配电箱金属外壳、钢管、线槽) 外界可导电部分(水管):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以及在规定的条件下当剩余电流达到规定值时能使触头断开的机械开关电器或组合电器。 根据过电流保护分,RCD应分为如下四种类型(a) 不带过流保护的剩余电流保护器;(b)带过流保护的剩余电流保护器;(c)仅带过载保护的剩余电流保护器;(d)仅带短路保护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