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用电负荷等级
1. 问题内容
中小型公共建筑消防设备的供电负荷等级不符合要求。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1.1 2 3)…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第8.2.2 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民用建筑且体积大于50000m3以及耐火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且体积大于20000 m3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为30L/s(大于25L/s)。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
第5.2.4 建筑物室外消防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2.4规定:
表中室外消防栓用水量(30l/s)超过25L/s的建筑物为: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和展览建筑,体积大于50000 m3;
商店(商业营业厅)、旅馆建筑、医院建筑、图书馆建筑、综合楼、商住楼、公寓式办公楼、餐饮业等,体积大于25000 m3;
剧院、电影院、俱乐部、会堂、礼堂、体育馆等,座位数大于等于5000个;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火木结构的古建筑,体积大于10000 m3;
除高层医院外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分析与措施】
(非高层建筑物的)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GB50016-2006 第8.2.2条规定或DGJ08-94-2007第5.2.4的规定(上海地区需按DGJ08-94-2007 5.2.4)确定,当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时,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给排水专业的设计应对该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作出说明。
若建筑物体积较大,而电气设计将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定为三级时。审图人员可按上述规范的规定,根据该中小型公共建筑的体积核对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可能超过25L/s,若有疑问则与水道专业审图人员联系确定。
2. 问题内容
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于或小于25L/s,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其消防泵设置备用泵,是否需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供电。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6.8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第11.1.1 4条文说明:除了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建筑物、储罐、堆场中的消防用电设备,其供电可以采用三级负荷供电。现有的建筑物、储罐(区)、堆场,要保障其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满足三级负荷供电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有条件的工厂应尽量设置2台变压器(一用一备)。本条规定能提高消防供电的可靠性,但不会增加投资。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
第9.1.9 消防泵、消防稳压泵、消防转输泵均应设置备用泵。但七层至九层的单元式住宅(采用小区集中给水泵房的除外)可不设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第 9.1.11 7消防泵、消防稳压泵及消防转输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也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条文说明: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应设备用动力,且满足分级或分区时多台消防泵同时工作的动力供应。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动力。
【分析与措施】
中小型公共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其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
但根据规范DGJ08-94-2007第9.1.9条的规定,需要设置消防泵备用泵时,且本工程设置两台变压器或由两路低压电源回路供电时,为提高消防供电可靠性需采用双回路供电并在末端配电箱设置双电源自切装置。当本工程仅设置一台变压器或一路电源供电时,可一回路供电,但应设置内燃机动力或EPS电源。
3. 问题内容
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楼为一类建筑物,按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其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但JGJ16-2008 及DG/TJ08-2048-2008规定19层及以上住宅楼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
【规范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3.0.1条规定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楼属一类建筑物;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3.2.3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设备用电应为一级。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程》DG/TJ08-2048-2008
第3.0.1条 19层及以上的住宅楼为二级建筑。
第4.1.1条 二级建筑物消防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分析与措施】
按GB50045-95(2005年版)、JGJ16-2008及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楼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物,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DG/TJ08-2048-2008规程属推荐性规程。
因此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楼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仍应为一级负荷。
二.一、二级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的设置
1.问题内容
非消防设备与消防设备供电回路混接(例如:非消防风机、水泵与消防风机、水泵及普通照明与消防应急照明);
扩大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范围。地下车库、商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的公共部位及疏散走道,普通照明与应急照明由同一双电源自切箱不同回路供电;
一、二类建筑物,工程采用两路市电供电。但应急照明采用单回路供电,应急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或EPS供电;
I、II类停车库的消防设备用电负荷分别属一、二级负荷,其消防排水泵分别属一、二级用电负荷。由于水道专业未将停车库的排水泵区分,哪些排水泵为消防排水泵哪些为非消防排水泵,因此电气设计人员一律按消防排水泵考虑,采用同一个双电源自切箱分回路供电;
按DGJ08-93-2002 第5.3.4. 5条规定, 设置在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具体的工程中,例如大型地下停车库不同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均由同一地下层的双电源自切箱供电。不符合GB50016-2006 第11.1.5条规定: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是否要求其改正;
高层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是否可设置专用回路供电给弱电竖井插座用电;
高层住宅楼屋面设置的小容量生活加压水泵,其电源是否可由消防电梯双电源自切箱专用回路供电;
高层住宅楼消防电梯、客梯是否可由同一双电源自切箱供电;
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与安保控制室合用同一控制室且二者负荷等级相同时,是否可由设置在该控制室内同一双电源自切箱的专用回路分别供电;
公共建筑物的公共部位的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灯是否可由应急照明配电箱同一回路供电;
消防泵用负荷较大及回路较多。双电源自切装置ATS开关(体积较大)设置在一个配电箱内。其出线分回路,设置在由该双电源自切配电箱供电且并列设置的其他配电箱内。上述配电箱均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内。这样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应在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装置的要求。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1.4 消防配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条文说明:本条所规定的供电回路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均应严格分开)。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7.2.1 1条(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组成配电系统。第7.2.2 1条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组成系统。
第13.9.5 4条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置防火隔断。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条文解释:本条为不同等级消防负荷对供电的要求,为确保消防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消防负荷应为独立系统,当建筑物内附设变电所时,应由变电所组成系统,建筑物低压进线时,应由进线处开始自成系统。
第13.9.6条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级配电箱处切换。
第13.9.8条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第13.9.9条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在防火分区内;
2 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由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一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超过10kW。
第13.9.10条 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第13.9.11条 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第13.9.12条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附蓄电池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蓄电池时,可由单回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连接插座(该款条文解释:消防应急照明分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备用照明要求工作时间相对长,疏散照明工作时间相对短些,一般为30min,但要求启动快,允许停电时间短)。
第14.9.6 1条 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2002
第5.3.4条 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本规程5.3.2及5.3.3时,其供电系统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建筑物的个供电电源负荷等级不小于二级时,其消防泵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方式;
2 消防控制中心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方式;消防值班室的供电电源可由设置在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
3 消防电梯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的方式,双电源应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间)专线供电。当该楼层内有其他消防设备时,其电源可由消防电梯电源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4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供电系统应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07执行;
5 设置在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
6 特级、一级场所(除住宅外)的消防疏散照明及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每三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二级、三级场所(除住宅外)的消防疏散照明及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每五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
7 超高层住宅的消防疏散照明、应急照明及公共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每十五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其他住宅的消防疏散照明及应急照明及公共照明的供电系统应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执行。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第12.4.2 6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电梯电源可单电源供电,高层住宅的电梯应双电源末端自切供电。消防电梯兼作客梯时,其消防电梯电源、客梯电源可由同一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引出。
第12.5.3条 十九层及以上住宅的公共部位还应设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直接接入本层的公共照明回路。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
第4.4.2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第4.4.3 当建筑物的供电电源等级为一级负荷或由二个回路供电的二级负荷时,其消防设备的配电系统应满足如下规定:
1 消防水泵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方式;
2 消防控制室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方式;
3 消防电梯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自切方式。当消防电梯机房楼层内有其他消防设备时,其他消防设备的电源可由消防电梯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4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或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防火分区(或同一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第4.4.4条除住宅建筑的应急照明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规定外,其他建筑的应急照明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疏散照明应采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或另一路电源作为备用电源;
2 特级、一级场所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其双回路电源自切箱可采用不超过五层设置一台;3 二级、三级场所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电源可采用单回路市电供电。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定》GB50348-2004
第3.12.1 宜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第3.12.6 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余量。
【分析与措施】
除下列情况以外,消防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系指由低压总配电间(包括分配电间)至最末级配电箱的供电回路)与非消防设备供电回路严格分开:
1 按DGJ08-20-2007 第12.5.3规定,十九层及以上住宅的公共部位还应设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直接接至本层的公共照明回路;
2住宅楼的消防电梯兼作消防客梯时,其消防电梯电源、客梯电源可由同一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引出。但双电源自切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
3 经上海市消防局同意,当水泵房独立设置时,其供电电源可由变电所或总配电间引一组(2根)双电源(双回路)供电,进入水泵房后,分别设置消防设备和一般生活水泵的双电源自切系统,分别供给消防设备和一般生活水泵水泵。电源进线电缆的配置按消防电源要求进行配置。
车库公共部位及疏散走道以及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内公共照明与应急照明不应由同一双电源自切箱供电。
只有在技术经济上比较合理。例如,每层或每一区域的公共照明灯具不多的情况下,且公共照明的供电回路及灯具的选择均按应急照明要求设计时——即将公共部位的所有的照明均按应急照明要求设计时,可由同一双电源自切箱供电。
应急照明的供电回路:
1按DGJ08-20-2007 第12.5.3规定,十九层及以上住宅的公共部位还应设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直接接至本层的公共照明回路。公共照明配电箱由双电源自切箱供电,该双电源自切箱设置在总配电间或便于操作管理的场所。超高层住宅的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每十五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
2 其他民用建筑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中特别重要负荷时(例如:JGJ16-2008第3.2.3 3条规定特级体育馆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附录A 表A 中:国家级会堂、国宾馆、国家级国际会议中心的主会场、接见厅、宴会厅的照明(包括其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电源由双重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给。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当采用EPS或灯具附设蓄电池的灯具时,宜采用两路消防电源供电。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时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应采用两路消防电源供电。当采用EPS或灯具附设蓄电池的灯具时,可采用一路消防电源供电。
特级、一级场所的应急照明双电源自切箱可每三层设置一台,二级、三级场所可每五层设置一台。
地下层的消防排水泵与非消防排水泵的供电回路应分开设置。消防排水泵应由(消防)双电源自切箱供给。应由水道专业明确哪些排水泵为消防排水泵(消防排水泵包括,消防电梯井底及消防泵房内的排水泵等)。
可按上海市地方标准规定:
当建筑物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二级时,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应由双电源(双回路)供给并在该机房内设置双电源末端自切箱。
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窗、消防排水泵等可由设置在同一层楼或防火分区内(消防用)双电源自切箱以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当公共建筑或地下车库的面积较大,划分为多个防火分区时,宜按防火分区分别设置(消防用)双电源自切箱,分别供给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窗、消防排水泵等。
高层公共建筑的弱电竖井内插座电源,不应接入应急照明配电箱,可由公共照明配电箱供给。
高层住宅楼屋面小容量生活加压水泵电源,相关的规范未规定可由消防电梯的双电源自切箱分回路供电。因此不可由消防电梯双电源自切箱供电,可由公共配电箱等非消防配电箱供电。
高层住宅当消防电梯兼作客梯时,其消防电梯、客梯的电源可由同一个双电源自切箱供电,但双电源自切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
消防控制室与安保控制室合用同一个控制室,当系统规模较大且比较重要时,两个系统的供电回路及双电源自切箱应分别设置。
但系统规模较小及重要性较低且两者负荷等级相同时,例如设置在独立的门卫内,同时考虑监控系统的闭路电视摄像机兼作为火灾的监视用,为简化配电系统可在门卫内设置一个双电源自切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保系统分别由双电源自切箱专用回路放射式供电。
公共建筑的公共部位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可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同一回路供电。
但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一般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当能同时满足备用照明要求的工作时间长及电源转换时间的要求时(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备用照明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要求,金融商业交易场所的备用照明不大于1.5s;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可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
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连接插座(但不包括挂墙安装的“牛眼”应急灯具的专用插座)。
消防泵用负荷较大,其双电源自切装置ATS开关体积较大,需单独占用一个配电箱。由该双电源自切箱供电的出线分回路设置在其他配电箱内(尽可能并列设置)。上述配电箱均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内。仍可视为符合规范规定(在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要求。
三.低压配电系统
1.问题内容
住户配电箱设置的主断路器未具有过载、剩余电流保护、过电压保护功能,且不能同时断开相线及中性线。
【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第12.3.1 每套住宅应设置住户配电箱,箱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该断路器应具有过载、剩余电流、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应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条文说明:如果每个配电分回路均设置剩余电流保护,那么总断路器可以没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分析与措施】
住户配电箱主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及中性线。
该断路器应具有过载、剩余电流、过电压保护功能。
如果每个分回路均设置剩余电流保护,那么主断路器可不设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同理,若每个分回路均设置过电压保护,那么主断路器可不设过电压保护功能。
2.问题内容
室外道路照明(路灯、庭院灯等)的供电回路断路器选择不满足要求。采用的接地制式及路灯的接地电阻的要求不明确。
【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10.9.3条
3 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物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距建筑物外墙大于20m采用TT接地形式。
4 室外分支线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建筑物电气安装500问》
7.10 如果户外电气设备为庭院灯或路灯,其总功率较大且布置分散,不适宜用隔离变压器供电,对此又当如何处理?
如果不能满足7.6-1或7.6-3要求,对此类设施可采用局部TT系统供电。为此这些回路的出线端必须装设RCD,以保证该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有效切断电源。需要说明,如果户外电气设备为金属杆或钢筋混凝土杆的庭院灯或路灯,其地下杆基的接地电阻往往可以满足RCD有效的动作的要求,即可将杆基用作保护接地的接地极,不必另打人工接地极。当然尚需通过现场测试来确定。
24.95 户外照明装置应采用何种接地系统?
庭院灯之类的户外照明所处为不具有等电位联结的潮湿场所,为减少点击事故的发生,除满足7.6中的7.6-3的要求,不应采用TN系统,而应采用TT系统的基本TT系统,其理由见问答7.10。这时应对户外照明装置装设RCD作接地故障保护。
24.97 高杆灯宜采用何种接地系统?
高杆灯的灯杆易于遭雷击,其防电击和防雷应通盘考虑。为防直接放雷击灯杆上端应装设接闪器(避雷针),并利用金属灯杆作防雷引下线。为通盘考虑防雷和防电击,宜在杆基地面下埋设两圈或三圈间距约600mm的接地环。因灯具的PE线与金属杆连通,此几圈环形接地极既是防雷的接地极,也是照明电源回路中PE线的重复接地的接地极,通过它实现灯杆与地面的等电位联结。这样在发生雷击或电击时它能十分有效地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对人身安全起到很好保护作用。由于高杆灯和大地间实现了等电位联结,高杆灯可采用TN系统供电而不一定采用TT系统供电,也即可用熔断器、断路器兼作接地故障保护而不必装设RCD,从而简化了保护电器的设置。
【分析与措施】
室外道路照明需采用局部TT接地系统时,其供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路灯或庭院灯的混凝土基础的自然接地电阻的阻值,若能满足剩余电流保护的动作电流的要求时,可将杆基用作保护接地的接地极,不必另打人工接地极。但尚需通过现场测试来确定。若不能满足要求时,需另设置人工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需满足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动作电流(R≤25/I△n I△n ——单位为(A))的要求。
高杆灯需在杆基地面下人工设置接地网,作为防雷及防电击的联合接地网并作等电位联结时。因此可采用TN系统供电,当熔断器、断路器可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可不装设剩余电流保护。
同理,室外装置(例如工厂的户外装置及户外动力站等)设置接地网并实施等电位联结,可采用TN接地系统。当熔断器、断路器可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可不装设剩余电流保护。
3.问题内容
供电给一、二级用电负荷低压配电系统中,上下级断路器的动作选择性的配合不满足要求。
【规范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7
第4.1.2配电线路采用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7.6.1 2配电线路采用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条文解释:选择性配合可根据制造厂提供的选择性图表进行。利用能量的选择性达到快速分断,通过时间选择性实现上下级间的完全配合)。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2009年版》
第5.4.7保护电器的设置与选择性配合,宜符合下列原则:
1 配电线路的首端保护电器,应采用选择型断路器。线路较长、容量较大的干线保护电器应采用选择型断路器。
2 末端线路的保护电器,宜采用非选择型断路器或带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3 配电线路的保护级数不宜超过三级。非选择型断路器宜用于末端线路保护。
4 断路器带有短路短延时脱扣器、零序电流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时,应有足够的延时与下级保护配合;。
第5.4.3断路器保护的级间配合
3 当上下级断路器均为选择性断路器时,为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动作选择性,上级断路器的过载长延时和短路短延时的整定电流,宜不小于1.3倍。
4 当上级保护电器是选择型断路器,而下级保护是非选择型断路器时,应符合如下条件:
1)上级保护断路器的短路短延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不小于下级保护断路器短路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2)上级保护断路器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应大于下级保护断路器出线端单相短路电流的1.2倍。
5 上下级保护电器均为非选择型断路器时,应加大上下级之间断路器脱扣器整定电流的级差,一般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上一级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宜不小于下一级长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2倍;2)上一级保护断路器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宜不小于下级长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4倍;3)末级非选择型断路器,其短路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应尽量小,但应躲过短时出现的过负荷尖峰电流。
(第5.5.3 12 在TN接地系统中,末端断路器不设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由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脱扣器作为切除接地故障时,其线路末端接地故障电流应大于等于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分析与措施】
一、二级负荷的配电线路上下级断路器配合的原则可根据以下要求实施:
1 配电线路的首端保护电器,应采用选择型断路器。线路较长、容量较大的干线保护电器应采用选择型断路器。
2 末端线路的保护电器,宜采用非选择型断路器或带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3 配电线路的保护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4 非选择型断路器宜用于末端线路保护。
5 断路器带有短路短延时脱扣器、零序电流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时,应有足够的延时与下级保护配合。
当制造厂提供的选择性图表时,选择性配合可根据制造厂提供的选择性图表进行。利用能量的选择性达到快速分断,通过时间选择性实现上下级间的完全配合)。
当制造厂未提供的选择性图表时,断路器保护的级间配合可参照下列原则实施:
1 当上下级断路器均为选择性断路器时,为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动作选择性,上级断路器的过载长延时和短路短延时的整定电流,宜不小于1.3倍。
2 当上级保护电器是选择型断路器,而下级保护是非选择型断路器时,应符合如下条件:
1)上级保护断路器的短路短延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不小于下级保护断路器短路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2)上级保护断路器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应大于下级保护断路器出线端单相短路电流的1.2倍。
3)TN接地系统中,当末端断路器不设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由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作为切除接地故障时,其线路末端接地故障电流应大于等于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3 上下级保护电器均为非选择型断路器时,应加大上下级之间断路器脱扣器整定电流的级差,一般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上一级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宜不小于下一级长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2倍;
2)上一级保护断路器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宜不小于下级长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4倍;3)末级非选择型断路器,其短路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应尽量小,但应躲过短时出现的过负荷尖峰电流。
4)TN接地系统中,末端断路器不设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由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脱扣器作为切除接地故障时,其线路末端接地故障电流应大于等于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4. 问题内容
消防风机、水泵等(包括消防排水泵)末端线路设置的剩余电流保护仅动作于信号的问题。
【规范规定】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第4.6 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应用:
对一旦发生剩余电流超过额定值切断电源时,因停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电气装置或场所,应按照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如:
a) 公共场所的应急照明、通道照明;
b) 确保公共场所安全的设备;
c) 消防设备的电源,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
d) 防盗报警的电源;
e) 其他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
为防止人身电击事故,上述场所的负荷末端保护不得采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7.7.7 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间接触电防护)
1 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Ra*Ia≤50V。
3 当未能满足本条1款要求时,应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
【分析与措施】
固定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是被手握住,发生接地故障时易于挣脱,也不易出现在发生接地故障时人手正好与之接触的情况。因此所设置的接地故障保护是考虑防止电气火灾及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热稳定的要求。
TN接地系统,当供固定设备用电的末端断路器过电流保护能在5s内切断接地故障时,不需采用剩余电流保护。
TT接地系统,接地故障保护一般需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保护。
消防设备(消防泵、消防风机)属固定设备。按GB13955-2005 第4.6 C)条规定,可采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即剩余电流保护仅动作于信号)。但必须在建筑物内实施等电位联结。
5. 问题内容
屋面用电设备是否应与室外用电设备一样,接地故障保护必须采用剩余电流保护。
【规范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第4.4.10条 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4.4.7条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二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4.4.7条的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三当上述一、二款的保护不能满足时,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第4.4.11条 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RA*Ia≤50V。
(当采用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的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n)
【分析与措施】
屋面与小型室外设备(例如路灯、庭院灯等)的环境区别:
同为露天设备易受严酷气候条件影响(例如风、雨、雪等);
接触屋面设备的一般为检修人员,接触路灯或庭院灯的人员可能包括行人等非专业人员;
屋面设备均应与建筑物接地装置作等电位联结,而路灯或庭院灯通常处于无等电位联结的场所。
屋面设备的接地系统是与建筑物内的接地系统属于同一接地制式(TN或TT系统)。
其接地故障保护可根据GB50045-95第4.4.10或4.4.11条规定实施。
当采用TN接地系统时,一般可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只有当过电流保护或零序电流保护不能满足GB50045-95第4.4.10一、二款的要求时,须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作为接地故障保护。(注:采用TN接地系统的屋面供手握式或移动式设备用电回路,允许切断时间不应超过0.2s(不是0.4s)。)
当采用TT接地系统时,一般需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作为接地故障保护。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要求:RA*Ia≤25V。(其UL为25V不是50V,允许最长切断时间不应超过0.2s)
路灯或庭院灯回路采用局部TT接地系统,其回路出线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6. 问题内容
浴室照明回路,设计中回路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其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值应采用10mA还是30mA。
【规范规定】
《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DGJ08-100-2003
第6.1.8漏电电流保护装置的瞬时动作电流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3 环境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用电设备为6~10mA;
5 住宅建筑插座专用回路为30mA。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第5.8.2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6~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第5.8.3安装在游泳池、水景喷水池、水上游乐场、浴室等特定区域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建筑电气装置500问》
20.19 在浴室、游泳池之类特别潮湿场所,是否需应选用I△n为10mA或6mA的RCD?
不必,在浴室、游泳池之类的特别潮湿场所内,虽然人体阻抗下降,但人体发生心室纤维性颤动的电流值仍为30mA未发生变化,所以不论场所是干燥还是潮湿,剩余动作电流30mA的RCD都同样能有效地起到防点击作用。IEC标准只在农业和园艺设施等豢养家畜场所的电气装置内规定,在能防止RCD误动作的条件下才选用尽可能小的剩余动作电流的RCD。
【分析与措施】
浴室照明灯具一般位于0、1、2区的特定区域外,灯具为固定设备。若设计中照明回路采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其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值可选用30mA。
三 应急照明
1问题内容
规范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只要采用耐火导线由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及普通照明灯具即可,不需要采用消防应急灯具。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3.6 建筑物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相关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第9.2.5 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条文说明:为防止火灾时迅速烧毁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影响安全疏散,本条款规定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表面加设保护措施。由于我国尚未生产专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故仅考虑容易做到的简易方法。)
【分析与措施】
消防用的应急照明灯具与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3496及GB17945的相关规定的灯具。
应急照明回路采用耐火导线由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但灯具采用普通灯具,这种方式是不符合相关的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2问题内容
二次装修场所按规范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但电气设计仅预留电源,是否符合要求。
【分析与措施】
二次装修场所(其电气设计由二次装修专业公司负责)且按规范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时。则应在“设计说明”中规定:
二次装修专业公司应按规范规定:
1 应按规范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 按规范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或消防应急照明配电回路;
3其供电线路及灯具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3 问题内容
(非高层建筑)商铺、公建等为两层及以上建筑物时,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问题(消防局内部亦有不同意见)。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火灾发生时仍需工作的其他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 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 沿疏散走道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型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相关规定。
第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 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 m2的地下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 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
第9.1.2 特、一、二级建筑物内下列场所应设疏散照明,其地面水平最低 照度不低于10LX:
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3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超过20m的内走道;
4 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的客房。
第9.1.3 下列部位或场所宜设置疏散照明:
1 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流动人员不少于5人的房间;
2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的房间、医院的病房和监护室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
第9.1.4 特、一、二级建筑物内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1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变配电间、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电话总机房;
2 通讯机房、计算机房、BAS控制中心、安防控制室;
3 避难层、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
4 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附近;
5 在正常照明失效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
第9.2.1 特、一、二级建筑物内应设置安全疏散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
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正面或邻近场所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3 盲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
第9.2.2 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1 公共出口、消防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
2 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或室内最远点至房间门距离超过15m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房间门口;
3 地下建筑物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出口处。
第9.2.3 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方向指示标志:
1 疏散走道拐弯处;
2 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
3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以及疏散方向向上的楼梯间;
4 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距离超过15m的通道;
5 避难间、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分析与措施】
商铺(场)、及其他公共建筑等为两层及以上非高层公共建筑时,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按照GB50016-2006规定设置。
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在下列场所设置: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火灾发生时仍需工作的其他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 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
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 沿疏散走道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型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相关规定。
当为下列建筑或场所时,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 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 m2的地下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下列部位或场所宜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1 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流动人员不少于5人的房间;
2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的房间、医院的病房和监护室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
公建等为两层及以上建筑物(非高层建筑物),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铺,两层商铺宜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单层商铺允许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 问题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的应急照明是否需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强制点亮。
【规范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第 6.3.1.8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相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报警装置及火灾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13.4.8 疏散照明宜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条文解释:疏散照明是火灾时供人员有效逃生的最重要的设施,现规定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较过去的原地控制或规定为长明灯有较大的修改。)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
第9.1.7 应急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照明在灾害发生时均应长明;
2 备用照明在平时可采用就地或时间(程序)控制;
3 住宅的疏散照明可采用声控节能技术;
4应急照明灯具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及其他负载;
5 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分析与措施】
大型公共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关系到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及尚需坚持工作的场所的操作需要,因此在火灾时均应保持可靠地工作。
对于平时不处于点亮状态的疏散照明(包括疏散指示标志),需要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强制点亮。
对于平时与火灾时均处于点亮状态的,可不设置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强制点亮的控制模块。
对于备用照明,可根据需要采用就地或时间(程序)控制,但该控制开关不应影响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应急照明灯具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
5. 问题内容
火灾应急照明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当火灾发生时通过切断该回路的电源将应急灯强制切换至由蓄电池供电的应急照明状态。这种强制点亮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 13.8.5 2除在假日、夜间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外,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当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时,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
第9.1.7 4应急照明灯具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及其他负载;
【分析与措施】
火灾应急照明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由应急照明箱应急照明回路供电,灯具平时处于长暗或非确定状态。火灾发生时,通过切断该回路的电源将应急灯强制切换至由蓄电池供电的应急照明状态。这种强制点亮方式是符合规范规定的。但应急照明灯具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的灯开关装置。
6. 问题内容
现行的《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及《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中没有规定沿地面嵌入式安装的灯光指示标志需采用安全电压供电的规定。在火灾发生时,水灭火系统动作地面积水有可能引起漏电事故,而应急照明回路是不允许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动作于跳闸的,势必造成人员触电。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13.8.5 4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外力损坏。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
第9.2.11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疏散导流标志的灯具安装在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做防腐处理;
2 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技术要求:尘密、防喷水);
3 灯具最高点突出地面不要大于3mm,灯具边缘突出地面不应大于1mm。
【分析与措施】
现行的《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及《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中并未规定地面嵌入式安装的灯光指示标志必须采用安全低电压供电。
JGJ16-2008与DG/TJ08-2048-2008的相关规定,仅对灯具的防护等级、防腐、防机械损伤及突出地面的尺寸要求作出了规定,对是否必须采用安全低电压亦未作明确规定。
EPS应急照明供电系统的标准图集,设置在地面的疏散导流灯系统采用24V供电的。
地面上设置的疏散标志灯应符合JGJ16-2008与DG/TJ08-2048-2008的相关规定。
采用EPS应急照明供电的系统,可按标准图集采用24V低电压供电。
7. 问题内容
地下车库疏散标志灯指示疏散方向比较混乱。
【规范规定】
《汽车库、停车库、修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第9.0.4除机械立体停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第 6.4.4 汽车库内应根据行车需要设置指示灯、导向灯,汽车库出入口宜设置指示汽车出入的信号灯和停车位指示灯。
【分析与措施】
地下车库的人员疏散的疏散指示标志方向应指向地下车库人员疏散出口。
地下车库汽车车道上的为指示汽车疏散方向的标志灯应指向汽车库汽车出口的方向。
在可能引起汽车及人员疏散指向混乱的情况下,可在标志灯采用区分人员与汽车疏散指向的不同的图案、箭头及辅助文字组合的面板加以区分。
8. 问题内容
将疏散指示标志与应急照明灯混为一谈。往往以疏散指示标志灯代替应急照明灯。
【规范规定】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
第3 消防应急灯具: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消防应急灯具按功能范围:
消防应急照明灯:为人员疏散和/或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标志灯: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b) 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 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同时具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标志灯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分析与措施】
消防应急照明灯与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功能及技术要求是不同的。只有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同时具有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标志灯功能。
当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在墙面上(安装高度不超过1m),在走道内布置的间距不超过20m时,一般不能保证疏散通道地面水平照度值符合规范的规定值,因此不能替代消防应急照明灯。
但如果在前室的疏散出口上方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一般前室的面积不大),且当此标志灯具有足够的光通量,能满足前室地面照度值的要求时,可认为符合要求——实际此时该灯具已属于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
四 节能
1. 问题内容
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缺少节能专篇或无节能专篇的内容。
【规范规定】
沪建交【2008】828号文(适用的范围为上海市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
二 电气专业(一)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基本要求
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包括:1、2、3、4、5、6、7款(从略)规定。
【分析与措施】
按828号文的规定,上海市的民用建筑的电气专业施工图的设计说明应具有建筑节能专篇或有节能专篇所规定的内容(不仅仅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具有建筑节能专篇)。
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 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市(区)两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申请国家或者本市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照明功率密度(LPD)应当达到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照明节能目标值;
2 按照《技术导则》要求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注: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要求,新区范围内应贯彻节能先行的原则。浦东新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LPD应达到“目标值”的要求。
2. 问题内容
按沪交建【2008】828号文要求,对公共建筑的主要房间、场所和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配套设备机房,应当按照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标明相应的照度标准值(E)、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和所选灯具效率的设计要求,并应当列明建筑物中精装修(二次装修)场所的节能指标。是否可以认为公共建筑所有的区域均应标明E及LPD值。
【分析与措施】
按828号文要求,应对公共建筑中的主要房间、场所及配套设备机房的E及LPD值在“设计说明”中节能专篇中予以规定(满足GB50034的规定)。
设计说明其他未予规定的房间、场所,审图时均需按规范规定的标准照度值及对应照明功率密度值进行核对。
3. 问题内容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未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规范规定】
沪建交【2008】828号文:
二(四)施工图设计电量分项计量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建科【2008】114号)要求,应当设置能耗监测系统。
建筑物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具有建筑能耗在线监测与动态分析功能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统称。
建筑物的分类和分项能耗等技术参数,通过能耗监测系统统一纳入本市民用建筑能耗监管系统,其主要内容为:1、2、3、4款(从略)。
三(3)(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 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市(区)两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申请国家或者本市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按照《技术导则》要求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分析与措施】
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 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市(区)两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申请国家或者本市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必须按828号文要求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应符合828号文的二(四)款的要求。
若设计中按828号文的要求设置了各分项的计量设备且能符合二(四)款的相关要求,并说明上位机及其通信网络由弱电专业公司负责(应符合相关规定)时,可认为满足828号文的要求。
五. 防雷接地
1. 问题内容
对GB50057-94(2000年版)第2.0.3条八款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因素未予考虑。
【规范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第2.0.3八款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应划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条文说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分析与措施】
按照气象局的专家解释: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包括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但小型商铺及学校内的教师、行政办公楼等不属人员密集建筑物,其他公共建筑应按人员密集建筑物考虑。
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的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时,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按JGJ16-2008第11.2.3 1款规定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2. 问题内容
校整系数k值选择有误。
【规范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附录一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
N=kNgAe
k—校整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取1,在下列情况下取相应数值:
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取2;
金属屋面的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
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建筑物取1.5。
【分析与措施】
市区内建筑物高度有可能达百米左右,当周边的建筑物为多层或小高层建筑物时,这栋建筑物认为是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其k值应取2;
位于黄浦江边或其他湖边、河边的建筑物,其k值应取1.5。
3 问题内容
提前(预)作用避雷针保护范围问题。
【分析与措施】
按气象局专家解释,气象局不再认可提前(预)作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按制造商提供的保护范围计算公式计算的保护范围)。当采用预作用避雷针时,其保护范围只能按普通避雷针(用滚球法)确定其保护范围。
4. 问题内容
避雷带暗敷问题。
【规范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第3.3.3避雷带一般情况应明敷。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3.3.8 3 关于女儿墙,以下三种情况应出具整改意见:
(2)将避雷带直接贴装在女儿墙上的(女儿墙已采用铝合金等金属板材外包的除外)。
【分析与措施】
设置在女儿墙上的避雷带一般应采用明敷方式(避雷带的高度应使女儿墙外侧在其保护范围内)。当建筑专业有要求,需采用避雷带暗敷在女儿墙时,应采用铝合金等金属板材外包,以避免雷击时建筑物碎块跌落伤人。
除女儿墙以外的屋面上避雷带可采用暗敷方式。
5. 问题内容
玻璃幕墙及玻璃天棚的防雷设施不符合要求。
【规范规定】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1996
第4.4.7幕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的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QX/T106-2009
第12条 玻璃幕墙
建筑物玻璃幕墙应与现有的均压环或引下线做可靠的电气连接,均压环的设计技术评价应符合第10条的要求,同时均压环应在每一个幕墙的金属预埋就近预留≥∮8的热镀锌圆钢,并与幕墙的金属预埋件焊接,焊接长度应满足表5的要求。幕墙金属构件的上下边及侧边封口、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应采用柔性导线跨接,铜质导线截面积宜不小于25 mm2,铝质导线截面积宜不小于30 mm2,跨接应采用搪锡端子。兼有防雷功能的幕墙压顶宜采用厚度不小于3mm的铝合金板制造,压顶板的截面积宜不小于70 mm2(幕墙高度不小于150m时)或50 mm2(幕墙高度不大于150m时)。幕墙压顶板体系与主体结构屋顶的防雷装置因由有效连接。
【分析与措施】
玻璃幕墙的防雷设施的规定需符合QX/T106-2009的第12条规定。
根据雷电云层的高度,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幕墙有可能遭受雷电的直接雷击。气象局专家要求幕墙采用明框形式。当建筑高度低于100m,幕墙可采用暗框形式。
屋面玻璃天棚若采用明框形式,明框的金属龙骨的网格尺寸一般为1~2m左右,明框金属龙骨的顶表面一般高于玻璃天棚的玻璃表面数个mm至数个cm,与接地装置连接的金属龙骨可作为接闪器,采用滚球法计算保护范围(将金属龙骨作为滚球法计算的地面),通常应能覆盖整个玻璃天棚。
屋面玻璃天棚若采用暗框形式,可在两侧设置(短)避雷针,采用滚球法计算使其保护范围覆盖整个玻璃天棚(设置避雷带的屋面作为滚球法计算的地面)。
6. 问题内容
屋面天线的避雷针设置问题。
【规范规定】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GB50343-2004
第 5.4.3天馈线路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天线必须置于直接雷防护区(LPZ0B)内。
第5.4.10
2基站的天线必须设置于直接雷防护区(LPZ0B)内。
【分析与措施】
屋面通信用天线应处于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内。避雷针与天线的距离不小于3m。
当采用碟(碗)形卫星接收天线时,避雷针保护的范围应覆盖整个天线。
气象局专家解释,虽然建筑物属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当该天线所属的通信系统较重要时,避雷针的滚球半径需按30m或45m(一类或二类)计算。
7. 问题内容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屋面宽度不大于20m时,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是否符合规定。
【规范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第3.4.1条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接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计算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
【分析与措施】
按规范规定,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屋面为平屋面且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在周边设置一圈避雷带。这种做法应视为符合规范规定。
8.问题内容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引下线设置不合理。
【规范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第4.2.2条 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可采用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的截面积不应小于80 mm2。(条文说明:为减少引下线电感量,故引下线应沿最短路径敷设)。
【分析与措施】
例如:一栋高层建筑物,主体建筑高度为90m,裙房高度不超过24m,裙房的平面位置在南侧突出于主体建筑。引下线仅在主体建筑的北、东、西侧及裙房的南侧设置。设计人员可能认为若利用主体建筑南侧的结构柱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在雷电流通过该结构柱钢筋时会对人员存在不安全的问题。距气象局专家解释,由于建筑物实施了等电位联结且结构柱的钢筋外包裹的混凝土(位于室内的混凝土柱处于干燥状态)是一个具有一定绝缘的,故不存在安全问题,因此根据需经最短路径接地的要求,在主体建筑的南侧增设引下线(在四周均匀、对称设置)。
9. 问题内容
SPD的选型及主要参数不符合要求。
【规范规定】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第5.4.1
4条 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或直击雷防护区(LPZ0B)与第一级防护区(LPZ1)交界处应安装通过I级分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或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作为第一级保护;第一保护器以后的各分区(含LPZ1区)交界处应安装限压型浪涌保护器。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第3.5.2 条浪涌保护器(SPD)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LPZ0A或LPZ0B与LPZ1的界面处应安装SPD,所安装的低压电源SPD应选用通过I级分类试验或II级分类试验(限压型)的SPD。第一级之后的各分区(含LPZ1区)交界处应安装限压型SPD。
2 配电线路设备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设备位置
|
电源处的设备
|
配电线路和最后分支线路的设备
|
用电设备
|
特殊需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
|
耐冲击过电压类别
|
IV类
|
III类
|
II类
|
I类
|
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
6KV
|
4KV
|
2.5KV
|
1.5KV
|
选用的电源SPD的过电压保护水平(Up值)应小于上表中规定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3 电源SPD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值)应符合GB50057第6.4.5条和6.4.6条规定。
4 低压电源线路的SPD应设置后备保护装置。
5 用于低压电源线路SPD的测试波形:
位置
|
LPZ0区与LPZ1区交界处
|
LPZ1与LPZ2、LPZ2与LPZ3区交界处
|
|
测试波形(μs)
|
10/350
|
8/20
|
2/50 8/20
|
6 用于低压电源线路SPD的放电电流参数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保护分级
|
第一级
冲击放电电流或标称放电电流(KA)
|
第二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
第三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
第四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
||
10/350μs
|
8/20μs
|
8/20μs
|
||||
架空线缆
|
埋地电缆
|
|||||
A
|
≥12.5
|
≥40
|
≥30
|
≥20
|
≥10
|
≥5
|
B
|
≥12.5
|
≥40
|
≥30
|
≥20
|
≥10
|
|
C
|
≥10
|
≥30
|
≥20
|
≥10
|
|
|
D
|
≥6.5
|
≥30
|
≥20
|
≥10
|
|
|
LPZ0区域LPZ1区交界处应按第一级的参数选择安装SPD。
【分析与措施】
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或直击雷防护区(LPZ0B)与第一级防护区(LPZ1)交界处应安装通过I级分类试验的(开关型)浪涌保护器或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作为第一级保护;
第一保护器以后的各分区(含LPZ1区)交界处应安装限压型浪涌保护器。
用于低压电源线路SPD的放电电流参数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保护分级
|
第一级
冲击放电电流或标称放电电流(KA)
|
第二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
第三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
第四级
标称放电电流(KA)
|
||
10/350μs
|
8/20μs
|
8/20μs
|
||||
架空线缆
|
埋地电缆
|
|||||
A
|
≥12.5
|
≥40
|
≥30
|
≥20
|
≥10
|
≥5
|
B
|
≥12.5
|
≥40
|
≥30
|
≥20
|
≥10
|
|
C
|
≥10
|
≥30
|
≥20
|
≥10
|
|
|
D
|
≥6.5
|
≥30
|
≥20
|
≥10
|
|
|
配电线路设备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设备位置
|
电源处的设备
|
配电线路和最后分支线路的设备
|
用电设备
|
特殊需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
|
耐冲击过电压类别
|
IV类
|
III类
|
II类
|
I类
|
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
6KV
|
4KV
|
2.5KV
|
1.5KV
|
选用的电源SPD的过电压保护水平(Up值)应小于上表中规定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同时应考虑SPD两端引线上雷电流所产生的感应电压,SPD的最大钳压加上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应与所属系统的基本绝缘水平和设备允许的最大电涌电压协调一致。即过电压保护水平(Up值)应有一定的裕度。气象局专家介绍,建筑物低压配电进线处一般可选用Up值不大于2.5KV的SPD;计算机、服务器、程控电话交换机等属于特殊需要保护的设备,其过Up值一般可选用不大于1.2KV的SPD。
SPD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值)应符合GB50057第6.4.5条和6.4.6条规定:
TT接地系统且SPD设置在带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负荷侧时,Uc值不应小于1.55U0;
TN接地系统及TT接地系统且SPD设置在带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电源侧时,Uc值不应小于1.15U0(当采用TT接地系统,且变电所的高压柜金属外壳、变压器金属外壳、低压系统接地公用一个接地网时,三个相线的连接点与PE之间可采用电涌保护器或放电间隙,该过电压可按1200V考虑)。
考虑到供电电压偏差及谐波使电压幅值加大的因素,用在低压配电总进线处的SPD的Uc值宜为385~420V。
在TN-C-S或TN-S系统时(三相),在N与PE线连接处SPD设置三个,在其以后N和PE线分开则应设置四个;
TT系统(三相)SPD设置四个。
10.问题内容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导体截面不满足接地故障电流的热稳定要求。
【规范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45-95
第2.2.2条
三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12.5.5条 3的条文解释:接地导体截面应作接地故障电流热稳定校验。一般情况下, Yyn0接线组别的变压器容量为400~1000KVA时,接地导体封闭回路可采用40*4热镀锌扁钢,当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及以下时,可采用25*4热镀锌扁钢。Dyn11接线组别的变压器,其单相接地阻抗较小,接地故障电流较大,其接地导体截面应加大。Dyn11接线组别变压器可按下表选择接地导体:
变压器容量(KVA)
|
变压器阻抗(%)
|
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导体(mm2)
热镀锌扁钢
|
30~200
|
4
|
25*4
|
250~400
|
4
|
40*4
|
500
|
4
|
40*5
|
630~1000
|
4/6
|
50*5
|
2000
|
6
|
100*5
|
【分析与措施】
Dyn11接线组别的变压器低压侧接地故障电流较相同容量的Yyn0接线组别的变压器大。其中性点接地导体截面应加大。
接地导体截面应按照接地故障电流的热稳定的要求选择。亦可参照上表要求,选择接地导体截面。
11.问题内容
电梯机房设置专用接地板,接地板由联合接地网用BV-25导线穿PVC保护管引来,是否符合要求。
【规范规定】
《电梯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
第2.0.10 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0.1 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
2.0.12 采用计算机控制的电梯,其“逻辑地“应按产品要求处理,当产品无要求时,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2.0.12.1 接到供电系统的保护线(PE线)上;
2.0.12.2悬空“逻辑地“;
2.0.12.3 与单独接地装置连接,该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第5.2.3 公共接地装置应与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连接,通过接地干线引至楼层等电位端子板,由此引至设备机房的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局部等电位接线端子板应与预留的楼层主钢筋接地端子连接。接地干线宜采用多股铜芯导线或铜带,其截面积不应小于16 mm2。接地干线应在电气竖井内明敷,不应与楼层主钢筋作等电位连接。
第 6.3.2 接地装置与室内总等电位连接带的连接导线截面积,铜质接地线不应小于50 mm2,钢质接地线不应小于80 mm2。
第 6.3.3 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之间应采用螺栓连接,其连接导线截面积应采用不小于16mm2的多股铜芯导线,穿管敷设。
【分析与措施】
采用计算机控制的电梯,其“逻辑地“应按产品要求处理。
当产品无要求时,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接到供电系统的保护线(PE线)上或悬空“逻辑地“。
当产品要求“逻辑地“采用专用接地线时,可在电梯机房设置专用接地板与电梯的计算机控制系统的“逻辑地“连接。该接地板由联合接地网采用BV-25导线穿PVC保护管引来,是符合要求的。
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问题内容
JGJ16-2008第13.1.3 2 2)款规定,建筑物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物(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上海地区是否应按此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规范规定】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第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 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级、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物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
第4.4.9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
2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第4.5.4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送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排烟分区且远离排烟口,两者距离不应小于5m
【分析与措施】
按市消防局的规定,建筑物是否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GB50016-2006及GB50045-95(2005年版)及GB50067-97及《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等国家、地方的防火设计规范确定。
建筑物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物是否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GB50016-2006第 11.4.1及第11.4.2条及《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的规定确定(若设置地下车库,则按GB50067-97的规定)。
建筑物不属上述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但市消防局的“消防设计审核单”中另行规定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问题内容
社区活动中心设置老年康复活动室是否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规范规定】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第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条文说明:疗养院、老人与儿童福利院以及医院等,其使用人员的特点是行为能力弱、常常需要他人帮助。这些场所中供人员诊疗、住宿、休息的场所以及走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分析与措施】
住宅小区内的社区中心内,若仅设置不多的供健康老人活动娱乐的老年活动室,不是作为老年人的诊疗、住宿用的。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问题内容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的通用厂房,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但未说明厂房不属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属不符合规范的规定。
【规范规定】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第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分析与措施】
生产火灾危险分类为丙类厂房,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只有在明确规定该厂房不属制鞋、制衣、玩具等丙类厂房时,方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问题内容
消防控制室未能显示消防水箱、水池液位信号。
【规范规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第11.0.5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分析与措施】
按规范规定,消防水箱及水池的液位信号应反馈回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控制室(盘)上显示。
消防水箱及水池液位信号可先接至消防泵电控箱,再由设置在消防泵控制箱的火灾报警系统的输入(或输入输出模块)通过信号总线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控制室(盘)上显示。
5. 问题内容
火灾探测器保护半径、保护面积不符合规范规定。
【规范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2006
第 8.1.2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8.1.2执行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与保护半径
火灾探测器的种类
|
地面面积
S(m2)
|
房间高度
h(m)
|
一只探测器保护面积A(m2)与保护半径R(m)
|
|||||
屋顶坡度θ
|
||||||||
θ≤15°
|
15°<θ≤30°
|
θ>30°
|
||||||
A
|
R
|
A
|
R
|
A
|
R
|
|||
感烟探测器
|
S≤80
|
h≤12
|
80
|
6.7
|
80
|
7.2
|
80
|
8.0
|
S>80
|
6<h≤12
|
80
|
6.7
|
100
|
8.0
|
120
|
9.9
|
|
h≤6
|
60
|
5.8
|
80
|
7.2
|
100
|
9.0
|
||
感温探测器
|
S≤30
|
h≤8
|
30
|
4.4
|
30
|
4.9
|
30
|
5.5
|
S>30
|
h≤8
|
20
|
3.6
|
30
|
4.9
|
40
|
6.3
|
第8.1.3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A探测器的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第8.1.5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8.1.5.1 当梁高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5.2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C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的个数;
8.1.5.3 当梁突出顶棚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一个梁间区域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8.1.5.4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8.1.4条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8.1.5.5 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第 8.1.6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的探测器,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第8.1.7探测器距墙壁、梁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第8.1.8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第 8.1.9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5%时,每个被分隔开的部位至少安装一个探测器。
第 8.1.10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第 4.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置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7.5m。
第5.2.4常用检(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宜采用扩散式检(探)测器;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限制,无法使用扩散式检(探)测器,宜采用吸入式检(探)测器。
第6.1.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第6.1.2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分析与措施】
当顶棚无梁突出或突出顶棚高度小于200mm时或梁间净距小于1m时,探测器的布置根据8.1.2及8.1.3条规定设置。否则应根据附录B、C,考虑梁对探测器布置的影响。
在宽度不超过3m的内走道设置的探测器,感烟探测器净间距不超过15m,感温探测器不超过10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超过探测器安装距离的一半。
室内安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不宜超过7.5m。
根据可燃气体比空气的重或轻,确定探测器的安装高度。
七.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 问题内容
住宅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不符合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内保处2007.4.8 “补充要求的通知“规定。
【规范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内保处关于《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补充要求通知,
(以下仅包含住宅小区的室内部分的规定):
一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住宅小区应按照彩色摄像机,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环境照度应满足图像清晰的要求,环境照度满足不了要求的地方,应设置灯光予以补偿。
3 住宅楼栋口应安装摄像机,摄像机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面部特征,监控图像不应出现逆光,监控范围不应有盲区和死角。进出人员的面部图面不小于监视器屏幕的1/60。
4 地下车库通向住宅楼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摄像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该处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
5 地下车库的主要车道上应安装摄像机,摄像机监控范围应覆盖车库内主要车道,不应有盲区。
6 自行车库地面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清晰显示车库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
9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摄像机进行监控。
三住户报警系统
1 住宅楼一、二层住宅应安装住户报警控制器。系统前端入侵探测器由用户自己选择和设置。
2 多层、高层住宅楼的三层及以上住宅(含三层住宅)应预留入侵报警系统管线和接口。
3 遇到通过平台与住宅楼连接的商住楼,平台以上的住户报警系统按相关要求执行。
5 住宅小区的水泵房、水箱(水池)部位和配电房应安装入侵探测器,该报警系统应与安防中心联网。
四楼宇对讲系统
1 楼宇对讲系统不应采用密码开启电控防盗安全门。
2 地下车库通向住宅楼的出入口应安装电控防盗门。
【分析与措施】
由于大部分设计人员仅了解DB31/294-2003《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的规定。对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内保处发布的“关于《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补充要求通知”尚不了解。住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同时满足DB31/294-2003与上述补充通知的要求。
八. 通信系统
1. 问题内容
若高层住宅楼通信线路采用光纤到户的配线方式,弱电竖井内是否仍需设置“E”型分线箱。
【规范规定】
《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06-2004
第8.2.6高层住宅建筑竖井内的挂壁式有源分线箱的最小尺寸应符合8.2.6的规定。
表8.2.6高层住宅楼采用竖井上升形式的的配线箱最小尺寸
种类
|
箱内净最小尺寸
|
||
高
|
宽
|
深
|
|
楼层挂壁式有源配线箱
|
700
|
500
|
150
|
注:”E”型配线箱的尺寸满足上表的要求。
【分析与措施】
由于通信线路采用光纤到户(每一住户)的配线方式,楼层配线箱不再需要设置有源配线箱。楼层配线箱仅作为光纤的过路箱,因此不需要设置“E”型有源配线箱。
九. 其他问题
1. 问题内容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两侧,未明确说明均需配置手动控制按钮。
【规范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第 6.3.8.1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报警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13.4.5疏散通道或防火分隔的电动防火卷帘两侧,宜设置专用的烟感及温感探测器组、警报装置及手动控制按钮,并应有防误操作措施。
【分析与措施】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两侧应按规范规定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2. 问题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的规定,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的场所,其生产火灾危险类别为丁.2类。燃气锅炉房即属于丁.2类危险场所。按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在生产过程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可划分非爆炸危险区域。但有关技术文献认为,在锅炉房检修时,其环境按2区防爆场所设计。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3.1.1条 4
丁类(2)“丁类第2项: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的场所,其生产火灾危险类别为丁.2类。(条文说明:虽然利用气体、液体或固体作为原料进行燃烧,但是明火生产,且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火灾。虽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如锅炉、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的生产。)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2.2.2 三. 在生产过程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可划分非爆炸危险区域)。
【分析与措施】
按规范规定,燃气锅炉房不属爆炸危险场所。
锅炉房检修时一般应切断进气阀门,并对锅炉本体及锅炉房进行足够换气通风,使锅炉房及锅炉本体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大大降低,处于安全状态,这时方可进行检修。
同时民用建筑内的燃气锅炉房一般需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在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应予报警,持续1min后燃气总紧急切断阀应联动关闭。
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按2区爆炸危险场所设计。
但设计采用防爆灯具等防爆电器设备时,审图人员不需提出审核意见。
3.问题内容
工程名称为厂房(车间),实际功能为办公楼,如何处理。
【分析与措施】
审图项目的上报时,均需明确工程的性质。项目性质应由审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把关。
项目上报时项目性质为工业项目(厂房、车间)时,而设计改变民用性质工程(如改为办公楼),是必须通过规定的程序重新备案的。如果遇到上述问题由审图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解决。
4. 问题内容
哪些场所的配电线路保护管可采用阻燃刚性塑料管。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 11.1.6 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 11.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耐燃材料的塑料管等保护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切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DGJ08-93-2002
第5.3.3 双电源自切箱引至消防设备控制箱及消防设备控制箱引至消防设备等的分支线路,要采取下列方式:
1 电线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但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
2 电线在金属线槽内明敷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3 电缆在电缆桥架内明敷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
4 电缆采用支架或沿墙明敷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第 6.2.5 电线电缆在吊顶或地板内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或金属托盘。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程》DG/TJ08-2048-2008
第10.3.3 双电源自切箱引至消防设备控制箱及消防设备控制箱引至消防设备等的分支线路,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1 电线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但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
2 电线在金属线槽内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3 电缆在电缆桥架内或支架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第 10.4.9 电线电缆在吊顶或地板内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或金属托盘敷设。
第10.4.10 电线明敷时,在特级、一级场所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在二级场所宜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第10.4.11 电线暗敷时,宜采用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管敷设,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消防设备线路暗敷时尚应满足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分析与措施】
消防设备配电线路,当采用电线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穿管明敷时(包括在吊顶或地板内敷设)应采用金属管保护。穿管暗敷时,可采用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管敷设,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非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耐燃材料的塑料管等保护措施。大中型公共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吊顶内一般需采用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或封闭式金属托盘。小型公共建筑可采用阻燃硬质塑料管敷设。
5. 问题内容
低压配电回路的中性线是否需要设置保护中性线的保护电器。
【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7.4.5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下列情况时,中性导体应与相导体具有相同截面:
1)任何截面的单相两线制电路;
2)三相四线和单相三线电路中,相导体截面不大于16 mm2(铜)或25 mm2(铝)。
2 三相四线制电路中,相导体截面大于16 mm2(铜)或25 mm2(铝)且满足下列条件时,中性导体的截面可小于相导体截面:
1)在正常工作时,中性导体预期最大电流不大于减少了的中性导体截面允许载流量;
2)对TN或TT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小于相导体截面的地方,中性导体上需装设相应于该导体的过电流保护,该保护应使相导体断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则中性导体上可不需装设过电流保护:
——回路相导体的保护装置已能保护中性导体;
——在正常工作时可能通过中性导体上的最大电流明显小于该导体的载流量;
3) 中性导体截面不小于mm2(铜)或25 mm2(铝)。
【分析与措施】
任何截面的单相两线制电路及三相四线制和单相三线制电路中,相导体截面不大于16 mm2(铜)或25 mm2(铝)时,中性导体应与相导体具有相同截面。
三相四线制电路中,相导体截面大于16mm2(铜)或25 mm2(铝),且中性导体截面,铜当相导体截面不小于16 mm2或铝导体不小于25 mm2时,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中性导体的截面可小于相导体截面:
1在正常工作时,中性导体预期最大电流不大于减少了的中性导体截面允许载流量;
2 对TN或TT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小于相导体截面的地方,中性导体上需装设相应于该导体的过电流保护,该保护应使相导体断电但可不断开中性导体。当回路相导体的保护装置已能保护中性导体时,中性导体上可不需装设过电流保护。
但由于谐波等原因,中性线的预期电流大于或等于相线的电流(中性线截面要求大于或等于相线截面)且装设在相线上的过电流保护不能检测到中性线的电流时(即使中性线截面未减少),三相四线制和单相三线制电路的中性线上需设置过电流保护。
引至(三相)电动机电控箱的三相四线制回路,当仅仅是电动机控制回路采用220V单相电源时。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情况下,控制回路可设置控制变压器,控制变压器一次侧电压为380V,二次侧电压可采用220V等电压,这样引至(三相)电动机电控箱的电源回路可不设置中性线,也即该控制箱电源回路不设置中性线过电流保护电器。
6. 问题内容
终端变压器一次侧未设置隔离电器。
【规范规定】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第 3.2.2 配电所专用电源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出线回路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 3.2.3 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有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第3.2.4配电所的10KV或6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第 3.2.13 变压器一次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或跌落式熔断器;
二 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开关。
【分析与措施】
当变压器与高压开关柜处于同一变电所内时,变压器一次侧可不装设开关(隔离电器)。
当变压器与高压开关柜不处于同一变电所内时,变压器一次侧应装设隔离开关。若需带负荷操作时需设置负荷开关。当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有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