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1.住宅建筑的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中的C级进行设计。
2.住宅建筑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控制室:
1.控制室应包括住宅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建筑设备管理控制室等。
2.住宅建筑的控制室宜采用合建方式。
3.控制室的供电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的需求。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1.弱电间应根据弱电设备的数量、系统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与维修等因素,确定其所需的使用面积。
2.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
3.7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m。
4.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应根据弱电系统进出缆线所需的最大通道,预留竖向穿越楼板、水平穿过墙壁的洞口。
电信间:
1.住宅建筑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
2.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电信间的面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