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电气施工常见问题分析及处理方法!
一、违反强制标准和规范方面
1.电源进户处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违反:《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4条。处理:补出示意图,并增加总等电位联结的做法说明。
2.动力配电箱应重复接地,并加打人工接地体,或利用基础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达到国标要求。违反:《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第3.0.1条。处理:以修改通知单方式补做进户总箱的重复接地。
3.建筑物应考虑防雷接地措施,如不需要设防雷时,应提供完善的设计依据。违反:《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第2.0.4条第四款。处理:提供完整的计算数据,维持原设计,不设置防雷措施。分析:如厦门某某建筑物长×宽×高为32.4m×12m×6.9m,为非燃品库房。根据设计手册P677公式,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KNgAe次/a。经计算N=0.042次/a<0.06次/a,故不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GB50057-94第2.0.4条第四款规定“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4.双电源没有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违反《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3.0.2条。处理:1设计选用根据国标图集《低压双电源切换电路图》99D373制造的标准双电源切换箱,已自带闭锁装置以防止双电源并列运行。2在系统图上加闭锁符号或说明。
5.二类防雷要求超过45米高的建筑应有防侧击雷措施。违反《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第3.3.10条。处理:在防雷图上增加防侧击雷的做法说明详3.3.10条文。
6.五路220/380V外线电源应注明哪几路不能从变电所同一低压母线段引出,以保证两路互投电源的可靠性。违反:《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2.0.2条。处理:将电源引入线编号,加说明要求哪几路不能引自同一低压母线段。
7.机房照明与电梯电源应分开。违反:《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第2.0.3第或《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第2.0.3条。处理:机房照明电源改由楼梯间或走廊处灯电源接入。但应全面理解GB50182-93第2.0.1条、2.0.3条、2.0.5.1与2.0.5.2条的规定。
二、违反专业规范、规程和设计深度不足方面
1.接地型式为TN-C-S系统,进户处应做重复接地,在平面图中应标明位置,可与防雷及弱电机房共用接地装置。违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称“民规”第14.5.3.1条P291处理:增加重复接地平面图,并说明阻值要求。
2.弱电机房的接地未做。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7条。处理:画出弱电机房的接地平面图,标出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25mm2绝缘铜线,专用接地线4mm2绝缘铜线及阻值要求专用接地4Ω,共用接地1Ω。
3.变电所接地电阻4Ω不符合供电部门的要求。违反:《北京供电局10千伏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技术原则》第3条1、3款。处理:1N接地与PE接地共用接地装置R≤0.5Ω;2N接地单独接地R≤4Ω,采用BV-1×95mm绝缘铜线穿PVC管引出;PE接地与N接地极之间相距5m以上取6m为宜,PE接地阻值视其性质而定。
4.消防梯干线采取防火措施应明确。违反:民规8.4.14条P143处理:将YJV型电缆改为NH-YJV型电缆。因此问题累次出现,故特将8.4.14条抄录如下:“沿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的电缆沟道、隧道、夹层、竖井、室内桥架和吊顶敷设的电缆,其绝缘或护套应具非延燃性。”
5.消防控制室及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线未选用阻燃型,消防控制线的选型应与电源线同级。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10.2.1条、10.2.2条。处理:按消防部门要求,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线,消防控制线均采用耐火型或阻燃型线缆。
6.屋顶风机应就近设隔离电器。违反:《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2.5.1一、三。处理:在屋顶楼梯间内增设屋顶风机的隔离开关。符合隔离要求的短路保护电器可兼作隔离电器。第2.5.1条第三款:“隔离电器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无载开断的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无关人员误操作”。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不可定为三级,只有特级、一级和二级。违反:《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98第3.1.1条及表3.1.1。处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级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3的规定”。本建筑物应定为二级保护对象。
8.汽车库坡道照度偏低,应考虑过渡照明。违反:《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6.4.5条。处理:增加坡道照明灯具数量,适当提高其照度,以满足规范6.4.5“坡道式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应设过渡照明,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白天入口处亮度变化可按10∶1到15∶1,夜间室内外亮度变化可按2∶1到4∶1取值。”
9.疏散指示灯距走道端头不宜大于10m。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第10.2.9条。处理:调整灯距,使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大于20m,距走道端头不大于10m。
10.仓库内不宜使用日光灯,应改用不超过60W的白炽灯,并采用IP2X型灯具。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第10.2.5条。处理:说明本库房为五金材料库,工艺提出的照度较高100~200LX,本工程采用电子镇流型荧光灯,库内无可燃物,不属于可燃物品库房,故维持原设计。
11.消防设备和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系统没有分开,火灾时不便切除非消防电源。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8条。处理:各自单独回路供电、手动切除或利用断路器的分励脱扣器来自动切除非消防电源。
12.消防设备的两回路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处理:按规范“消防用电设备的两回路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的要求,由外线设计解决,两回路电缆沿不同路径敷设。
13.消火栓泵和喷洒泵的热继电器只动作于信号,不动作于跳闸。违反:《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处理:根据4.3.5条“突然断电比过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来修改控制原理图。注:深圳的做法是在热继电器二次线路图上加虚线框并注明“仅用来调试,调试后用其下线短接”。
14.汽车库不要设感烟探测器,易误动,最好设感温探测器。违反:《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9.0.7条及其条文说明。处理:修改设计,改为采用感温探测器。规范的条文说明中指出“在通风条件较好的车库内可采用烟感报警设施,一般的汽车库内可采用温感报警设施”。消防审查部门仍坚持采用温感报警设施以防误动。
15.住宅电话进户第一个盒要设在起居室,且卫生间应加电话插座。违反:《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设计规定》DBJ01-601-99,第2.0.43条。处理:每套住宅的起居室必须设置过路盒或出线口,电话进户不能直接接至居室,必须先引入起居室的过路盒。
16.消防泵与生活泵、污水泵电源应分开。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第9.1.3条。处理:应执行规范9.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备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17.火工品危险场所应根据其类别,选用适当类型的电气设备,其外壳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20℃,选用dⅡBT4不能满足要求。违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12.2.1条。处理:将所选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T4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为135℃,已超过120℃,故不适用改为T5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为100℃,即电气设备的型号由dⅡBT4改为dⅡBT5。
三、结束语
以上内容,仅为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期间,我院电气专业送审施工图返回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这些问题中有些是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有些是属于违反专业规范、设计深度不够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今后,我们要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入学习和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和本专业相关的各种规范和标准,既要为明年将要进行的建筑电气工程师技术资质考试作好技术和理论上的准备,又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注重质量,把我院的电气设计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关于施工图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条文”)发布已一年多,各地施工图审查机构也已相继开展审查工作,无疑这项工作将对提高设计质量,保证工程建筑安全,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条文”已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强制执行,所以也与设计单位的生存、发展和设计人员的技术生涯息息相关,因此引起了设计界的高度重视。省土建学会电气专业委员会在第五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上,组织全体常委深入学习条文,沟通了各地审查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条文”的常见病、通病问题,也对有争议的问题,各抒己见,热烈讨论,达到初步共识。近来福州地区常务理事及部分审查师小范围碰头会上又再次交换意见,大家一致认为有必要将所收集到的施工图审查中违反“条文”的常见问题发布,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使同类错误不再重复。本人对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并结合自己从事审查工作的体会分述如下,限于水平与篇幅的缘故,不做过多展开,只是点到为止,其中欠妥之处,仅代表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一)“关于电力负荷应进行分级”的问题(“条文”GB50052-95第2.0.1条)
1、设计文件应阐述建筑物建筑面积、高度、用途并确定其性质、防火类别及其中的电力负荷等级;不应只笼统说明整个建筑物按某级负荷设计,而应对各电力负荷进行分级说明。
2、负荷分级错误,常见的有:
(1)对于高度24m以下,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公共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其消防用电设备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人员没有查找相关规范也没有与建筑、给排水专业沟通,自认为是低层建筑,就盲目定为三级负荷;
(2)同一规范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二级,却错误定为三级负荷;
(3)一、二级旅馆中厨房动力、冷库等属一级负荷,却按三级负荷设计;
(4)对高层一、二类建筑以50米高度的习惯来划定类别,而不注意其用途、性质,如对于高度为32米8层的医院,或每层面积超过1000m2、高度28米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却划定为二级等等。
(二)关于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问题(GB50052-95第2.0.2)
1、“条文”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这一点设计人员一般都比较清楚,问题主要出在许多工程变配电所没有同步设计或“另行委托”,有的地区干脆规定所有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由供电部门设计,连高层建筑内部变电所,也只留出位置,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做法,会潜在许多违反“条文”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设计者应对供电电源等级提出明确技术要求,若只做末端设计,致使被委托方盲目按常规系统设计,而不能满足负荷等级要求。比较到位的做法可以给出供配电系统的主结线模式辅以运行方式说明,或以列表形式将各回路按负荷等级、供电要求分类。
2、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当选用柴油发电机作为一级负荷的第二电源时,设计应明确要求柴油发电机设有自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才能满足“高规”对消防设计按一级电源供电的要求。
3、当一类高层建筑两个电源引自附近开闭所两条馈线时,应明确该开闭所上一级两路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或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三)关于“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误并列措施”的问题。(“条文”GB50052-95第3.0.2条)
1、设计文件应有防误并列措施的有关说明及图纸设计内容。
2、设计不应仅简单文字说明“应采取防误并列措施”,对一级负荷应特别注意表达柴油发电机的自启动条件,各主开关间的电气、机械联锁条件,以及主开关必须配置的附件,用钥匙开关做机械联锁的应给出相互之间的联锁关系等。
3、根据“条文”解释要求柴油发电机自启动信号应取自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而不应仅取自高压侧进线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的失压信号。
(四)配电装置的布置问题(“条文”GB50053-94第4.2.6条)
1、“条文”规定“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违规多发生在变压器与低压柜组合布置(或其间虽有间距,但不足一个出口的宽度)的情况下,还有误认为该“条文”仅指低压配电装置,忽视了该“条文”同样适用10KV配电装置,在大工程高压柜较多面积紧张的情况下,常发生违规。
2、对于长条型的配电室,两台及以上大容量变压器与配电柜一字型组合布置,加上应急母线柜,其长度往往超过15m,屏后通道除两个出口外,尚应增设第三个出口。
(五)“关于强、弱电用房布置位置”问题。(JGJ37-87《民用建筑设计导则》第4.7.1条)
设计人员一般会注意变配电房不要布置在厕所、浴室、盥洗室的直接下层,但还应注意到其他强弱电用房,如柴油发电机房,预留给供电部门的环网柜间、开闭所、通讯机房、电脑机房、消控中心、强、弱电配电小间均属有防潮要求的用房,同样不能布置在厨房、浴室、盥水室的直接下层。另外近年来流行的单元式高层住宅,给建筑、电气两个专业带来一个难题,也就是“条文”GB50045-95(1997年版)第6.2.5条规定“楼梯间及防烟楼梯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电气强、弱电竖井间由于需要开设检修门,而不允许布置在这些部位,这就造成建筑专业“违规”,这个难题还有待电气专业配合建筑专业想出一个万全之策。(六)“关于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的问题(GB50054-95第2.2.12条)
该“条文”违规多发生在TN-C-S系统的电源进户处理上,由于有的设计者对TN-C-S系统的概念不清,在进户开关选用4极的情况下,PEN线重复接地点取在开关后,至使PEN线接入开关设备,造成违反“条文”。对于这个问题,经常还附带一个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问题,即在住宅进楼电源开关采用4极漏电开关时,多线画法表达为将PEN线当成零线,接入开关N极并穿过漏电开关后,再重复接地,其结果不符合GB50054-95第4.4.17条规定“PE或PEN线严禁穿过漏电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造成漏电开关误动作,正确的接法应将进线PEN线先接入PE接地端子(该端子与地网或MEB连接)完成重复接地后,PE与N线分开,N线再接入四级开关的N极。用单线表示法,也应用文字明确表达在开关前重复接地。
(七)关于“装设漏电开关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条文”GB50054-95第4.5.6条)单相插座回路装设的漏电断路器,应采用双极(2P或P+N),住宅进楼总开关装设的防电气火灾漏电断路器,应采用4级(4P或3P+N),由于民用建筑中多为单相负荷,其三相负荷不可能完全平衡,N线属带电导线。在不能确保N线为地电位情况下,断路器就必须将其与相线同时断开,以策安全。配电系统图上应注明极数。
(八)关于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封堵问题(GB50045-95(97年版)第5.3.3条)设计说明应要求强、弱电竖井在设备安装完毕应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有的设计没有说明,或虽有说明,却说明不完整。
(九)“关于总等电位联结”的问题(“条文)GB50054-95第4.4.4条)设计文件不能只简单写“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而应结合工程实际提出做法要求,接地平面也应表达到位。按照国标图集97SD567“等电位联结安装”第7页做法,固然很好,但对于大工程,从总等电位端子箱(MEB)预埋镀锌扁钢到各联结对象,实际施工很难准确一次到位(因相关的设备位置不一定很确定)。本人认为可在大工程的变电所或建筑物的电源进线箱处设“MEB”。为可靠起见,“MEB”必须有两点与接地网连接。可利用与“MEB”连通的地梁中主钢筋一般>Φ16,互相可靠焊通引至各接地预埋块或钢筋抽头,其效果可视同国标,图集做法,这样可省工省料,且钢筋暗敷于砼基础梁内不易锈蚀,保证可靠。MEB预留的端子可供邻近联结点引接或作备用。这里还必须提醒的是,许多高层建筑暖通及给排水竖井也应预留总等电位联结点,同时兼供防雷接地用。
(十)关于防雷问题(“条文”GB50057-94,第2.0.1条,3.1.1、3.3.10、5.2.1条)
1、很多工程没有说明建筑物的防雷类别。
2、对可能介于第2类、第3类的防雷建筑物之间的工程,如大面积的多层公共建筑或商住楼等,应认真计算其“年预计雷击次数”依据计算结果和规范要求确定工程防雷类别,不应凭感觉随意地按三类防雷建筑设计,对单层建筑有的甚至不经计算就不做防雷设计,都可能造成“违规”。
3、“条文”要求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具体要求应根据规范中各类的防雷措施执行,有的工程采用低压架空进线,设计没有要求在入户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采用铠装电缆(含静电、控制及其它系统电缆)进出线的,没有要求“进出线端将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都属违反“条文”。此外,尚应注意防高位雷电波侵入,对固定在屋面露天处的电气设备,如冷却塔电机、航空障碍灯、屋面上投光灯、正压风机、排气机等,其配电线路均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见GB50057-94第3.5.4条规定。
4、二类防雷建筑物防侧击雷措施设计中,有相当部分设计人员仍沿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在30米以上每三层做均压环……等”,而没有正确执行“条文”3.3.10条的规定。特别是其中第四款即“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5、作为接闪器的屋面避雷网格,新旧规范规定不同,新规范即GB50057-94,如二类防雷建筑物规定为≤10×10m或8×12m,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15×15m,设计时,应予注意。
(十一)关于电梯电源的专用性问题(“条文”GBJ50182-93第2.0.1、2.0.3条)
1、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避免其它用电设备的干扰,“条文”强调了“电梯电源应专用,并应由建筑物配电间直接送至机房”,也就是该供电线路不应再带其它负荷。有些工程的电梯电源配电箱配出正压风机、稳压泵、电梯机房照明、插座、电梯井道照明、航空障碍灯、排气风机等供电回路,既违反了“条文”第2.0.1条,也违反了“条文”第2.0.3条“机房照明电源与电梯电源分开”的规定。同时不符合“高规”GB50045-95第9.1.3条中规定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的规定,也不符合GBJ50182-93中第2.0.9条关于“井道照明宜由机房照明回路获得”的规定。按照“条文解释”“机房照明本应属于建筑物照明”所以设计可考虑在机房设照明箱,配电给机房照明、插座、井道照明等。其电源高层建筑可从应急照明箱提供,多层建筑宜从楼电源箱配出回路。
2、有的设计将电梯电源箱置于机房深处,违反了“条文”2.0.5.3条关于“主开关的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接近”。
3、设计应了解电梯最大负荷电流(设备厂家样本提供),正确选用主开关,特别应注意当采用刀熔开关时,其熔体电流应能躲过电梯频繁起动的尖峰电流。采用空气开关应选择电动机型保护特性的开关。有的设计选用照明保护特性的开关或熔断器的熔体按空气断路器长延时电流值选择都属违反“条文”2.0.5.1条的规定。
(十二)关于照度标准问题(“条文”GBJ133-90第2.2.1条、第2.2.2条)审查中发现违规的问题多出在办公建筑和阅览室等场所的照明,由于办公室、会议室的照明常一次设计到位,其照度标准又纳入“条文“,规定最低为100LX,但很多设计人员随意性太大,随便布置几盏荧光灯了事,远达不到100LX最低标准。还有学校的图书馆中的阅览室照度也未达到“条文”规定的最低标准150LX。顺便提及学校照明虽没有纳入“条文”,但对于学校的教室、电脑教室等场所照度标准都应达到相应规范的最低标准,应引起足够重视。
(十三)关于消防设计关于消防设计除“高规”、“低规”中规定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设置的部位,以及需要设置疏散应急照明部位纳入“条文”外,其它内容比较少,所以违反“条文”的问题也相对少些,但违反相关专业规范的问题仍比较多,就不在此文中赘述。现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是,2001年4月5日颁布,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年版第6.2.7条、6.3.3条、11.0.1条-11.0.5条均列为与电气专业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这些“条文”的规定与同一规范87年版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相比较,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严格更具体的规定。由于这些“条文”是出现在水专业规范中,致使相当部分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未曾注意到,或理解执行不到位,成为近期违反“条文”的常见突出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1)没有实现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或兼作喷雾泵时,喷雾系统雨淋阀组压力开关),其动作信号直接用实线引至泵动力箱或消控中心联动柜连锁自动启动喷淋(雾)泵;
(2)没有实现消控中心对消防水池水位及屋面消防水箱消防水位的监视(注意是指高水位,即应保证消防的用水量);
(3)应实现消控中心对喷淋泵主、备用电源的监视;
(4)当作为喷雾泵时,没有实现在消控中心、水泵房,两地对其雨淋阀组的电磁阀的控制以及状态反馈;
(5)消防报警系统没有监视湿式报警阀进出口信号阀的状态。这些内容设计涉及强电的水泵控制原理接线图,消防报警、联动系统图,消防平面布置图,应密切配合水专业做出设计,但很多设计单位在接到审查报告后,只发一个简单的文字修改通知书,是不能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上述问题提醒我们必须密切关注新发布的“强制性条文”的信息,同时不要忽视相关专业“条文”中与电气专业有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