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三级及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特大交通事故或连续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领导、分管领导和安质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安质委交班。 对于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安全、质量事故,则以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为准,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